典型案例通报
3月23日宿豫警方发布↓↓↓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宿豫公安严格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要求,持续对社会和社区疫情防控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通报4起近期在我区发生的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典型案例,希望大家引以为戒。典型案例13月23日,珠江路派出所辖区某快捷酒店从业人员徐某未查验住宿旅客48小时内核酸检测证明,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23月22日,卓圩派出所辖区某彩票站内有多人未戴口罩聚众打牌,经营者张某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33月21日,珠江路派出所辖区某台球会所未落实休闲娱乐场所暂停营业的疫情防控规定,经营者李某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43月20日,电商园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胡某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南京返宿后,不主动报备且未按规定居家健康监测,胡某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
宿豫警方提醒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将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疫情防控,人人有责。各行业场所要自觉遵守相关法律与规定,提高防范意识,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测温、扫码、戴口罩、登记、消杀等疫情防控措施,筑牢群防群控严密防线。
3.广大群众要主动配合开展疫情防控工作,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不隐瞒行程、病情及接触史,红、黄码人员要第一时间主动上报并严格落实隔离措施。如涉嫌违法犯罪,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月23日洋河公安发布↓↓↓情况通报
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关键时刻然而,却有人不顾疫情形势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擅自外出活动3月22日,洋河新区公安分局依法对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擅自外出活动的3名重点人员进行依法处理
洋河派出所行政处罚一名拒不执行居家健康监测规定人员
洋河片区崔某某(男,59岁)3月19日从上海松江区返宿。其明知宿迁市除中高风险地区来(返)宿人员实行“3+11”健康管理措施,崔某拒不配合落实居家健康监测措施。
仓集派出所行政处罚一名拒不执行居家健康监测规定人员
仓集片区何某某(男,53岁)3月17日从上海青浦区返宿,其在明知宿迁市对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设区市旅居史的来(返)宿人员实行“7+7”健康管理措施,其故意违反居家健康管理措施多次外出。
郑楼派出所行政处罚一名拒不执行居家健康监测规定人员
郑楼片区胡某某(男,32岁)3月20日从无锡市返宿,其明知宿迁市除中高风险地区来(返)宿人员实行“3+11”健康管理措施,胡某拒不配合落实居家健康监测措施。当前疫情防控正值关键时期,再次重申防疫最新要求,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居家隔离、居家健康监测期间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将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
承担行政责任。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承担刑事责任。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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