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说假话的代价,六个月
近日,沭阳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单某昌虚假诉讼一案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单某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8年4月至5月,尚某先后三次向被告人单某昌借款共计16万元,并分别出具10万元、3万元、5万元借条,后二人协商将本金、利息总体结算为20万元。同年8月,被告人单某昌让案外人出借20万元给尚某,尚某用该20万元偿还其与被告人单某昌的上述借款,但被告人单某昌一直未归还上述3张借条。
同年10月和12月,被告人单某昌分别持未归还的3万元及10万元借条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先后作出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2019年2月,案外人持20万元借条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尚某提出异议。同年11月,本院裁定撤销单某昌起诉的上述两份判决。
案发后,被告人单某昌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沭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单某昌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综合被告人单某昌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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