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6国际禁毒日|宿城法院集中宣判两起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案件
“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宿城法院于6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两起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犯罪案件,并集中宣判。
宿城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份,被告人夏某为了饲养家禽,防止家禽生病,在宿迁市宿城区陈集镇自家菜地非法种植罂粟(俗称大烟),后于2022年3月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铲除并清点,上述非法种植的罂粟共计1178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考虑被告人夏某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最终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同日,宿城法院经审理,对非法种植罂粟577株的被告人陈某判处管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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