裘慧晨 发表于 2022-9-19 09:43:30

宿豫发布最新征地公告,来看看有没有你家!



名称宿豫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索引号014618167/2022-00572分类公示公告   土地    公告
发布机构宿豫区人民政府公开日期2022-09-16

宿豫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2022年9月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以苏政挂N〔2022〕18号文件批准,同意征收宿豫区来龙镇集体土地16.8172公顷(其中农用地16.8172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宿迁市宿豫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2022年度第1109批实施方案。
二、征收土地位置:宿豫区来龙镇。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1.来龙镇来龙社区龙西三组农用地1.5224公顷(耕地1.4789公顷);
2.来龙镇来龙社区龙西四八组农用地15.2948公顷(耕地13.8417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及办法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发〔2020〕116号文件执行)
农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30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四类地区执行42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21〕2号文件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1.5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及标准: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宿政发〔2020〕116号)、《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2021〕2号)文件规定,被征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保障安置。其中,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选择全额抵缴的标准为10.944万元/人;16周岁以下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按规定足额支付。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公告期为30日,自2022年9月16日至2022年10月16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及其权利人有异议的,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反馈。
特此公告。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6日


名称宿豫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索引号014618167/2022-00573分类公示公告   土地    公告
发布机构宿豫区人民政府公开日期2022-09-16
文号宿豫地呈〔2022〕30号关键词


2022年9月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以苏政挂N〔2022〕19号文件批准,同意征收宿豫区下相街道集体土地45.9586公顷(其中农用地38.3630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宿迁市宿豫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2022年度第1110批实施方案。
二、征收土地位置:宿豫区下相街道。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1. 下相街道崇德社区(三和居委会)一组农用地0.3849公顷(耕地0.3844公顷);
2. 下相街道崇德社区(三和居委会)二组农用地0.0119公顷(耕地0.0119公顷);
3. 下相街道崇德社区(新化居委会)村集体农用地1.9371公顷(耕地1.8195公顷)、建设用地0.8387公顷、未利用地0.0773公顷;
4. 下相街道崇德社区(新化居委会)六组农用地7.3761公顷(耕地6.1619公顷)、建设用地0.7219公顷、未利用地0.0002公顷;
5. 下相街道崇德社区(新化居委会)罗庄组农用地16.4628公顷(耕地14.7044公顷)、建设用地3.5553公顷、未利用地0.0003公顷;
6. 下相街道崇德社区(新化居委会)魏庄组农用地2.6688公顷(耕地2.3134公顷)、建设用地1.6363公顷;
7. 下相街道罗桥居民委员会刘庄组农用地8.5576公顷(耕地5.5879公顷)、建设用地0.7656公顷;
8. 下相街道罗桥居民委员会罗店组农用地0.9638公顷(耕地0.9518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及办法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发〔2020〕116号文件执行)
农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30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四类地区执行42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21〕2号文件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1.5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及标准: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宿政发〔2020〕116号)、《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2021〕2号)文件规定,被征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保障安置。其中,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选择全额抵缴的标准为10.944万元/人;16周岁以下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按规定足额支付。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公告期为30日,自2022年9月16日至2022年10月16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及其权利人有异议的,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反馈。
特此公告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6日

名称宿豫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索引号014618167/2022-00574分类公示公告   土地    公告
发布机构宿豫区人民政府公开日期2022-09-16
文号宿豫地呈〔2022〕31号关键词



宿豫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2022年9月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以苏政挂N〔2022〕20号文件批准,同意征收宿豫区下相街道集体土地24.3885公顷(其中农用地19.3959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宿迁市宿豫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2022年度第1111批实施方案。
二、征收土地位置:宿豫区下相街道。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1. 下相街道运东社区(兴隆村)村集体农用地0.0408公顷(耕地0.0408公顷)、建设用地0.0211公顷;
2. 下相街道运东社区(兴隆村)一组农用地0.6908公顷(耕地0.3925公顷)、建设用地0.6604公顷;
3. 下相街道运东社区(兴隆村)二组农用地5.9946公顷(耕地5.8663公顷)、建设用地1.4832公顷;
4. 下相街道运东社区(兴隆村)三组农用地0.4188公顷(耕地0.4188公顷);
5. 下相街道运东社区(兴隆村)七组农用地11.8088公顷(耕地9.1682公顷)、建设用地2.8273公顷、未利用地0.0006公顷;
6. 下相街道运东社区(兴隆村)陆庄六组农用地0.4421公顷(耕地0.4420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及办法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发〔2020〕116号文件执行)农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30万元/公顷);建设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未利用地:四类地区执行42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21〕2号文件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1.5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及标准: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宿政发〔2020〕116号)、《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2021〕2号)文件规定,被征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保障安置。其中,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选择全额抵缴的标准为10.944万元/人;16周岁以下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按规定足额支付。
五、其他事项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公告期为30日,自2022年9月16日至2022年10月16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及其权利人有异议的,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反馈。特此公告。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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