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肇事逃逸不可为!
案例简介某日凌晨01时50分,张某驾驶保时捷跑车与路边护栏发生碰撞,事故导致车辆及护栏受损严重。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张某没有在现场报警等候交警处理,弃车离开事故现场。事故次日,张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公安机关依据事故现场道路监控记录,认定驾驶人张某发生事故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处理结果
事故车辆经维修单位评估,维修需40余万元,但因驾驶人张某在事故后“逃逸”,保险公司依据车损险责任免责条款第九条“交通肇事逃逸”拒赔,车辆40余万元的维修费用因肇事逃逸而无法得到赔偿。案件评析
第三次费改中,为使责任免除条款更贴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原责任免除条款“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修订为“交通肇事逃逸”,以避免保险公司过度使用该条责任免除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虽然条款修订后,更好地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仍是法律法规不允许的行为,同时还是机动车辆保险的责任免除情形。
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也就是说,交通肇事逃逸有三种情形,驾车逃逸、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通常情况下,交警认定驾驶人“潜逃藏匿”的“逃逸”行为有以下几种情形:一、发生事故后肇事人不报警,隐置在围观群众中观察情况,不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查和处理;二、肇事人找人冒名顶替;三、肇事人将受伤人员送至医院后离开,没有留下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四、肇事人因害怕被打等原因离开现场后,未立即报警或者报警后失联;以及其他主观上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潜逃藏匿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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