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判刑!
2017年5月至2018年年底,被告人杨某某承包泗洪县双沟镇某小区21、22、23号楼瓦工工程,其在已领取全部工程款的情况下,仍拖欠孙某某、李某某等31名工人工资共计40余万元。后被告人杨某某逃匿,并更换联系方式。2020年9月21日,泗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告人杨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定书》责令其支付工人工资,因被告人杨某某逃匿外地,上述指定书被张贴在被告人杨某某所承包工地及其户籍所在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有能力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仍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执行,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应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泗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却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在案发后足额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可予以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而拒不支付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被告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温馨提醒
恶意欠薪行为关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可能有人认为,拖欠农民工资只是民事问题,其实不然。拖欠农民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在此,法官提醒所有用工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损害的不仅是用工单位的信誉,还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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