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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罚!宿豫法院对一虚假陈述当事人罚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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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22 09:25:51 发表在 律师在线|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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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当事人为求“胜诉”,便信口雌黄。然而这种做法一经查实不仅赢不了官司,还要收到法院的“罚单”!

  近日,宿豫法院对一起案件中虚假陈述的当事人作出罚款决定,对其不诚信诉讼行为罚款5万元!这是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施行后,宿豫法院首例适用该规定对虚假陈述当事人作出处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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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储某是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的原告。2016年10月,被告周某因未偿还原告储某父亲借款,便将作为抵押担保的宿豫区某小区的房产变更登记为储某夫妇,但该房产仍由周某居住。2018年,双方签订每年30000元租金的房屋租赁合同,租期1年。合同到期后,周某仍未搬离也未给付租金,储某遂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在双方陈述时,被告周某对原告储某陈述房屋价款组成及支付提出异议,并在庭审结束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法院经三次开庭审理,查明原告储某在法庭上的陈述与公安机关谈话笔录中对该项问题的回答不一致,经审查认定储某存在虚假陈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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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敏俐
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法官说法
  2020年5月1日,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其中第六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案中,储某虚假陈述,不仅扰乱了诉讼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也损害了司法权威。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构建诚信诉讼环境,宿豫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及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储某处以罚款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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