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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达到非法的目的, 有的人以为在法庭上说谎就可以瞒天过海。 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 泗洪一公司收到法院的“罚单”! 5月22日,泗洪法院对江苏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泗洪县分公司做出罚款决定,对其罚款5万元,惩戒其在诉讼过程中的虚假陈述行为。
【基本案情】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建、许某东诉被告江苏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泗洪县分公司(以下简称某物业公司泗洪分公司)、泗洪县某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某业主委员会)撤销权纠纷一案中,查明,两原告要求撤销某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两份合同,其中一份合同已经履行到期,无需再撤销。原告主张撤销的2017年12月27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合同,审理中某物业公司泗洪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故意做虚假陈述,先陈述2017年12月27日没有与某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后变更陈述该份合同签订后又销毁了。经本院再次询问,刘某又称销毁的意思是该份合同没有签过。后经核实,该份合同于2017年12月27日签订并予以备案在泗洪县青阳街道。
【处罚措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决定如下: 对江苏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泗洪县分公司罚款50000元,限于2020年5月30日前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