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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协议离婚,协议中约定父亲将房产中自己的份额赠与女儿,但是不用承担以后的抚养费。现在女儿要求分割房产,却遭到父亲的拒绝,父亲还想要撤回当初的赠与约定,让我们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处理这个问题的。
【案情回放】 2007年4月9日,陈永建在劳动教养期间,与陈斯妤的母亲李正芳达成了离婚协议:女儿陈斯妤随母亲共同生活,并由母亲李正芳负担陈斯妤全部抚养费至陈斯妤十八周岁止;陈永建自愿将坐落于金山区的涉诉房屋及婚后共同财产中属于其个人的份额赠与女儿陈斯妤;离婚时涉诉房产由陈永建及其父亲陈兴根名下共同所有。
2010年11月22日,女儿陈斯妤起诉父亲陈永建,要求协助办理涉诉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法院于2011年1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陈斯妤的诉请。2011年12月14日,涉诉房屋被过户至陈斯妤和爷爷陈兴根两人名下。判决生效后,此处房屋一直由爷爷陈兴根长期居住。
2019年2月,陈斯妤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对涉诉房屋进行分割,爷爷陈兴根支付陈斯妤相应的房屋折价款。此事遭到了爷爷和父亲的一致拒绝,陈永建认为自己的父亲已经退休,并且没有其他收入来源,若判决支付房屋价值50%的对价款势必会导致其将房屋出售,致使他没有住所。女儿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以及陈兴根的权益。
2019年7月,陈永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判令撤销对女儿陈斯妤涉案房屋份额的赠与;判令女儿返还自己上述房屋的份额并协助自己办理过户手续。
女儿陈斯妤怒吼:凭什么?,女儿认为,父亲虽然赠与了自己房屋,但是母亲也免除了父亲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所以该赠与行为存在相应的对价,不能撤销。而且父亲在之前动迁过程中,已经享受了货币安置,所以自己并没有侵犯二老的权益。
【律师分析】 一个合法有效的合同,应该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同样的法律的约束力。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能够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女儿陈斯妤父母离婚时,其父将涉诉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份额赠与了女儿,女儿也免除了父亲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女儿为该赠与行为承担了相应的。
女儿陈斯妤现在是涉诉房屋合法的所有权人,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现在陈斯妤诉请对涉诉房屋依法分割,要求房屋共有人支付折价款,系其对自己合法财产的处分行为,于法不悖。
同时父母在离婚过程中对于子女的赠与行为亦具有一定的道德属性。现女儿对受赠房屋进行处分,并未违反法律之规定,亦未严重侵害赠与人,故对父亲诉请撤销赠与,法院应该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驳回陈永建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根据合同法中的相关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完成转移之前是可以要求撤销赠与的。同时赠与完成后,赠与人也有撤销权,比如受赠人严重侵害了赠与人的合法权益;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抚养义务;违反了赠与合同的约定内容,那么赠与人可以在知道可以撤销的原因时起,一年以内行使撤销权。
但是在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有一些区别,因为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和整个离婚协议是联系在一起的整体,不能简单的单独行使撤销权。很多夫妻为了同意离婚,就会把房屋的赠与作为离婚的条件,这种行为就是一种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赠与行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前提下,也不能允许任意撤销赠与。
所以在签署离婚协议后,约定赠与给子女的财产应当马上去完成交付和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避免日后出现纠纷和物权丧失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