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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吕某通过中介购房,然而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二人发现该合同与先前签订的中介三方合同主要条款不一致,遂要求房屋所有人包某与中介按照原先签订合同履行义务,却遭到了拒绝。二人将包某和中介诉至法院,不诚信的中介被判赔。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26日,购房人蒋某、吕某与卖房人包某的委托代理人及某房地产销售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合同签订当日,蒋某、吕某支付包某定金1万元。2016年7月7日,三方商定办理银行贷款手续,并按照交易流程签订《南京市存量房交易合同》。蒋某、吕某在阅看交易合同后,发现交易合同与中介合同中关于房款支付时间、违约责任、房屋交付时间等条款不一致,拒绝签订交易合同。
后蒋某、吕某通过手机短信向包某、某房地产销售公司催告,希望三方按照中介合同签订交易合同并办理贷款手续,如到期不配合完成约定事项,即解除中介合同。某房地产销售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收到手机短信后,作出拒绝回复,包某未回复。
蒋某、吕某遂将包某及某房地产销售公司诉至法院,诉请法院判决被告包某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被告某房地产销售公司赔偿损失10万元。被告包某辩称:其将卖房委托某房地产销售公司,案件的焦点是合同问题,与其无关。被告某房地产销售公司辩称:网签的买卖合同不可能与中介买卖合同完全一致,系二原告不愿意继续购买房屋,其不存在违约。
法院判决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某房地产销售公司赔偿原告蒋某、吕某损失人民币3万元,被告包某返还原告蒋某、吕某定金1万元。某房地产销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张亮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中介合同系三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三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现三方签订的中介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中介合同依法应予以解除。 根据三方当事人在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中的约定,某房地产销售公司应根据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将所了解的标的情况如实告知委托人,并及时将委托实行办理的进展情况向委托人通报。但某房地产销售公司提供的交易合同中关于购房首付款的支付时间、违约责任、房屋交付时间等主要条款均对之前三方签订的中介合同相关条款做了较大的修改。且房地产销售公司未能及时履行约定的通报义务及时协助买卖双方确定签订交易合同的事项,还在蒋某、吕某催告期限到期当天短信询问时作出拒绝回复。在此情况下,蒋某、吕某行使解除权解除了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某房地产销售公司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法官提醒 基于房产交易金额大、交易手续复杂等特点,房产中介应是个专业性强、准入门槛高的行业,诚信则是中介安身立命之本,不诚信终会受到惩罚。通过中介购房,购房者应注意在交易时三方亲自确认、对签字的书面合同注意审核、明确中介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条件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