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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宿豫征公告〔2020〕第0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土地范围、权属、地类及面积: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用于成片开发建设用地。 三、征收土地补偿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暂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11]5号文件测算,待区片综合地价正式批准出台后,按照新标准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四类地区执行24万元/公顷; (二)青苗补偿费标准:1.2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11]5号文件执行;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及标准: 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93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宿政规发[2013]12号)规定,被征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保障安置。其中,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为 9.3269 万元/人;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按照安置补助费标准1.4万元/人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期间,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收补偿登记。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宿迁市宿豫区政府网站公告。公告期为30日,自2020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7月23日止。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及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豫分局(联系人:程丽联系电话:84465117)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同放弃。 特此公告。 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豫分局 宿迁市宿豫区财政局 宿迁市宿豫区农业农村局 宿迁市宿豫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迁市宿豫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6月24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宿豫征公告〔2020〕第05-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权属、地类及面积: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用于交通运输用地。 三、征收土地补偿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暂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11]5号文件测算,待区片综合地价正式批准出台后,按照新标准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四类地区执行24万元/公顷; (二)青苗补偿费标准:1.2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11]5号文件执行;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及标准: 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93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宿政规发[2013]12号)规定,被征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保障安置。其中,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为 9.3269 万元/人;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按照安置补助费标准1.4万元/人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期间,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收补偿登记。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宿迁市宿豫区政府网站公告。公告期为30日,自2020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7月23日止。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及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豫分局(联系人:程丽联系电话:84465117)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同放弃。 特此公告。 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豫分局 宿迁市宿豫区财政局 宿迁市宿豫区农业农村局 宿迁市宿豫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迁市宿豫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6月24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宿豫征公告〔2020〕第05-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权属、地类及面积: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用于交通运输用地。 三、征收土地补偿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暂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11]5号文件测算,待区片综合地价正式批准出台后,按照新标准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四类地区执行24万元/公顷; (二)青苗补偿费标准:1.2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11]5号文件执行;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及标准: 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93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宿政规发[2013]12号)规定,被征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保障安置。其中,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为 9.3269 万元/人;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按照安置补助费标准1.4万元/人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期间,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收补偿登记。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宿迁市宿豫区政府网站公告。公告期为30日,自2020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7月23日止。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及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豫分局(联系人:程丽联系电话:84465117)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同放弃。 特此公告。
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豫分局 宿迁市宿豫区财政局 宿迁市宿豫区农业农村局 宿迁市宿豫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迁市宿豫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6月24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宿豫征公告〔2020〕第06-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权属、地类及面积: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用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三、征收土地补偿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暂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11]5号文件测算,待区片综合地价正式批准出台后,按照新标准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四类地区执行24万元/公顷; (二)青苗补偿费标准:1.2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11]5号文件执行;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及标准: 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93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宿政规发[2013]12号)规定,被征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保障安置。其中,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为 9.3269 万元/人;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按照安置补助费标准1.4万元/人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期间,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收补偿登记。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宿迁市宿豫区政府网站公告。公告期为30日,自2020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7月23日止。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及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豫分局(联系人:程丽联系电话:84465117)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同放弃。 特此公告。
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豫分局 宿迁市宿豫区财政局 宿迁市宿豫区农业农村局 宿迁市宿豫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迁市宿豫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6月24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宿豫征公告〔2020〕第06-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土地范围、权属、地类及面积: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用于交通运输用地。 三、征收土地补偿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暂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11]5号文件测算,待区片综合地价正式批准出台后,按照新标准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四类地区执行24万元/公顷; (二)青苗补偿费标准:1.2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11]5号文件执行;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及标准: 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93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宿政规发[2013]12号)规定,被征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保障安置。其中,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为 9.3269 万元/人;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按照安置补助费标准1.4万元/人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期间,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收补偿登记。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宿迁市宿豫区政府网站公告。公告期为30日,自2020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7月23日止。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及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豫分局(联系人:程丽联系电话:84465117)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同放弃。 特此公告。 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豫分局 宿迁市宿豫区财政局 宿迁市宿豫区农业农村局 宿迁市宿豫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迁市宿豫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 6月24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宿豫征公告〔2020〕第06-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土地范围、权属、地类及面积: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用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三、征收土地补偿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暂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11]5号文件测算,待区片综合地价正式批准出台后,按照新标准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四类地区执行24万元/公顷; (二)青苗补偿费标准:1.2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11]5号文件执行;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及标准: 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93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宿政规发[2013]12号)规定,被征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保障安置。其中,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为 9.3269 万元/人;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按照安置补助费标准1.4万元/人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期间,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收补偿登记。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宿迁市宿豫区政府网站公告。公告期为30日,自2020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7月23日止。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及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豫分局(联系人:程丽联系电话:84465117)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同放弃。 特此公告。 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豫分局 宿迁市宿豫区财政局 宿迁市宿豫区农业农村局 宿迁市宿豫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迁市宿豫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6月24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宿豫征公告〔2020〕第07-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土地范围、权属、地类及面积: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用于成片开发建设用地。 三、征收土地补偿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暂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11]5号文件测算,待区片综合地价正式批准出台后,按照新标准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四类地区执行24万元/公顷、未利用地12万元/公顷; (二)青苗补偿费标准:1.2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11]5号文件执行;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及标准: 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93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宿政规发[2013]12号)规定,被征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保障安置。其中,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为 9.3269 万元/人;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按照安置补助费标准1.4万元/人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期间,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收补偿登记。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宿迁市宿豫区政府网站公告。公告期为30日,自2020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7月23日止。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及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豫分局(联系人:程丽联系电话:84465117)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同放弃。 特此公告。
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豫分局 宿迁市宿豫区财政局 宿迁市宿豫区农业农村局 宿迁市宿豫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迁市宿豫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6月24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宿豫征公告〔2020〕第07-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土地范围、权属、地类及面积: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用于成片开发建设用地。 三、征收土地补偿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暂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11]5号文件测算,待区片综合地价正式批准出台后,按照新标准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四类地区执行24万元/公顷、未利用地12万元/公顷; (二)青苗补偿费标准:1.2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11]5号文件执行;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及标准: 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93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宿政规发[2013]12号)规定,被征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保障安置。其中,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为 9.3269 万元/人;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按照安置补助费标准1.4万元/人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期间,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收补偿登记。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宿迁市宿豫区政府网站公告。公告期为30日,自2020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7月23日止。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及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豫分局(联系人:程丽联系电话:84465117)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同放弃。 特此公告。
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豫分局 宿迁市宿豫区财政局 宿迁市宿豫区农业农村局 宿迁市宿豫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迁市宿豫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6月24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宿豫征公告〔2020〕第07-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土地范围、权属、地类及面积: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用于成片开发建设用地。 三、征收土地补偿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11]5号文件测算,待区片综合地价正式批准出台后,按照新标准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四类地区执行24万元/公顷、未利用地12万元/公顷; (二)青苗补偿费标准:1.2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11]5号文件执行;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及标准: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93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宿政规发[2013]12号)规定,被征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保障安置。其中,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为 9.3269 万元/人;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按照安置补助费标准1.4万元/人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期间,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收补偿登记。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宿迁市宿豫区政府网站公告。公告期为30日,自2020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7月23日止。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及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豫分局(联系人:程丽联系电话:84465117)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同放弃。 特此公告。 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豫分局 宿迁市宿豫区财政局 宿迁市宿豫区农业农村局 宿迁市宿豫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迁市宿豫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6月24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宿豫征公告〔2020〕第07-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土地范围、权属、地类及面积: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用于成片开发建设用地。 三、征收土地补偿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暂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11]5号文件测算,待区片综合地价正式批准出台后,按照新标准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四类地区执行24万元/公顷、未利用地12万元/公顷; (二)青苗补偿费标准:1.2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11]5号文件执行;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及标准: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93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宿政规发[2013]12号)规定,被征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保障安置。其中,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为 9.3269 万元/人;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按照安置补助费标准1.4万元/人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期间,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收补偿登记。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宿迁市宿豫区政府网站公告。公告期为30日,自2020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7月23日止。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及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豫分局(联系人:程丽联系电话:84465117)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同放弃。 特此公告。 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豫分局 宿迁市宿豫区财政局 宿迁市宿豫区农业农村局 宿迁市宿豫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迁市宿豫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6月24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宿豫征公告〔2020〕第07-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土地范围、权属、地类及面积: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用于成片开发建设用地。 三、征收土地补偿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暂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11]5号文件测算,待区片综合地价正式批准出台后,按照新标准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四类地区执行24万元/公顷、未利用地12万元/公顷; (二)青苗补偿费标准:1.2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11]5号文件执行;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及标准: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93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宿政规发[2013]12号)规定,被征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保障安置。其中,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为 9.3269 万元/人;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按照安置补助费标准1.4万元/人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期间,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收补偿登记。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宿迁市宿豫区政府网站公告。公告期为30日,自2020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7月23日止。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及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豫分局(联系人:程丽联系电话:84465117)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同放弃。 特此公告。 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豫分局 宿迁市宿豫区财政局 宿迁市宿豫区农业农村局 宿迁市宿豫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迁市宿豫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6月24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宿豫征公告〔2020〕第0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土地范围、权属、地类及面积: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用于交通运输用地。 三、征收土地补偿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暂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11]5号文件测算,待区片综合地价正式批准出台后,按照新标准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四类地区执行24万元/公顷; (二)青苗补偿费标准:1.2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11]5号文件执行;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及标准: 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93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宿政规发[2013]12号)规定,被征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保障安置。其中,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为 9.3269 万元/人;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按照安置补助费标准1.4万元/人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期间,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收补偿登记。
五、其他事项 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宿迁市宿豫区政府网站公告。公告期为30日,自2020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7月23日止。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及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豫分局(联系人:程丽联系电话:84465117)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同放弃。 特此公告。 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豫分局 宿迁市宿豫区财政局 宿迁市宿豫区农业农村局 宿迁市宿豫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迁市宿豫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6月24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宿豫征公告〔2020〕第0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土地范围、权属、地类及面积: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用于交通运输用地。 三、征收土地补偿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暂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11]5号文件测算,待区片综合地价正式批准出台后,按照新标准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四类地区执行24万元/公顷; (二)青苗补偿费标准:1.2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11]5号文件执行;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及标准: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93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宿政规发[2013]12号)规定,被征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保障安置。其中,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为 9.3269 万元/人;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按照安置补助费标准1.4万元/人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期间,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收补偿登记。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宿迁市宿豫区政府网站公告。公告期为30日,自2020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7月23日止。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及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豫分局(联系人:程丽联系电话:84465117)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同放弃。 特此公告。 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豫分局 宿迁市宿豫区财政局 宿迁市宿豫区农业农村局 宿迁市宿豫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迁市宿豫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6月24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宿豫征公告〔2020〕第0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土地范围、权属、地类及面积: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用于交通运输用地。 三、征收土地补偿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暂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11]5号文件测算,待区片综合地价正式批准出台后,按照新标准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四类地区执行24万元/公顷; (二)青苗补偿费标准:1.2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11]5号文件执行;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及标准: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93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宿政规发[2013]12号)规定,被征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保障安置。其中,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为 9.3269 万元/人;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按照安置补助费标准1.4万元/人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期间,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收补偿登记。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宿迁市宿豫区政府网站公告。公告期为30日,自2020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7月23日止。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及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豫分局(联系人:程丽联系电话:84465117)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同放弃。 特此公告。 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豫分局 宿迁市宿豫区财政局 宿迁市宿豫区农业农村局 宿迁市宿豫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迁市宿豫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6月24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宿豫征公告〔2020〕第10-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土地范围、权属、地类及面积: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用于公共管理和与公共服务用地。 三、征收土地补偿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暂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11]5号文件测算,待区片综合地价正式批准出台后,按照新标准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四类地区执行24万元/公顷; (二)青苗补偿费标准:1.2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11]5号文件执行;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及标准: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93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宿政规发[2013]12号)规定,被征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保障安置。其中,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为 9.3269 万元/人;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按照安置补助费标准1.4万元/人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期间,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收补偿登记。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宿迁市宿豫区政府网站公告。公告期为30日,自2020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7月23日止。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及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豫分局(联系人:程丽联系电话:84465117)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同放弃。 特此公告。 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豫分局 宿迁市宿豫区财政局 宿迁市宿豫区农业农村局 宿迁市宿豫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迁市宿豫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6月24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宿豫征公告〔2020〕第10-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土地范围、权属、地类及面积: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用于成片开发建设用地。 三、征收土地补偿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暂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11]5号文件测算,待区片综合地价正式批准出台后,按照新标准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四类地区执行24万元/公顷; (二)青苗补偿费标准:1.2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11]5号文件执行;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及标准: 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93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宿政规发[2013]12号)规定,被征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保障安置。其中,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为 9.3269 万元/人;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按照安置补助费标准1.4万元/人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期间,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收补偿登记。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宿迁市宿豫区政府网站公告。公告期为30日,自2020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7月23日止。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及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豫分局(联系人:程丽联系电话:84465117)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同放弃。 特此公告。 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豫分局 宿迁市宿豫区财政局 宿迁市宿豫区农业农村局 宿迁市宿豫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迁市宿豫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6月24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宿豫征公告〔2020〕第1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土地范围、权属、地类及面积: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用于交通运输用地。 三、征收土地补偿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暂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11]5号文件测算,待区片综合地价正式批准出台后,按照新标准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四类地区执行24万元/公顷、未利用地12万元/公顷; (二)青苗补偿费标准:1.2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11]5号文件执行;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及标准: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93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宿政规发[2013]12号)规定,被征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保障安置。其中,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为 9.3269 万元/人;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按照安置补助费标准1.4万元/人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期间,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收补偿登记。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宿迁市宿豫区政府网站公告。公告期为30日,自2020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7月23日止。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及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豫分局(联系人:程丽联系电话:84465117)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同放弃。 特此公告。 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豫分局 宿迁市宿豫区财政局 宿迁市宿豫区农业农村局 宿迁市宿豫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迁市宿豫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6月24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宿豫征公告〔2020〕第1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土地范围、权属、地类及面积: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用于交通运输用地。 三、征收土地补偿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暂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11]5号文件测算,待区片综合地价正式批准出台后,按照新标准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四类地区执行24万元/公顷、未利用地12万元/公顷; (二)青苗补偿费标准:1.2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11]5号文件执行;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及标准: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93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宿政规发[2013]12号)规定,被征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保障安置。其中,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为 9.3269 万元/人;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按照安置补助费标准1.4万元/人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期间,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收补偿登记。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宿迁市宿豫区政府网站公告。公告期为30日,自2020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7月23日止。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及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豫分局(联系人:程丽联系电话:84465117)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同放弃。 特此公告。 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豫分局 宿迁市宿豫区财政局 宿迁市宿豫区农业农村局 宿迁市宿豫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迁市宿豫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6月24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宿豫征公告〔2020〕第1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土地范围、权属、地类及面积: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用于交通运输用地。 三、征收土地补偿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暂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11]5号文件测算,待区片综合地价正式批准出台后,按照新标准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四类地区执行24万元/公顷、未利用地12万元/公顷; (二)青苗补偿费标准:1.2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11]5号文件执行;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及标准: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93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宿政规发[2013]12号)规定,被征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保障安置。其中,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为 9.3269 万元/人;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按照安置补助费标准1.4万元/人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期间,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收补偿登记。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宿迁市宿豫区政府网站公告。公告期为30日,自2020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7月23日止。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及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豫分局(联系人:程丽联系电话:84465117)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同放弃。 特此公告。 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豫分局 宿迁市宿豫区财政局 宿迁市宿豫区农业农村局 宿迁市宿豫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迁市宿豫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6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