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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置业是老百姓人生中的一件大事。如今,不少人将目光放置于二手房的购买上,这不,家住泗洪的秦先生也购买一套二手房,交完房款后,准备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时候,突然得知,这房子被法院查封了!这种事发生在谁身上,都可以说是个晴天霹雳。
2013年的7月,秦某购买了朱某位于泗洪县东方花园西区一处房产及储藏室,并在泗洪县东郊法律服务所的见证下,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协议内容就房屋价款、产权过户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可是秦某在履行了合同义务后,却被告知涉案房屋已被法院查封? 原来,2015年5月21日,涉案房屋因朱某与金某民间借货纠纷一案而被泗洪法院查封。为此,秦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但被驳回,无奈之下,秦某只好将朱某与金某做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对案涉房屋的查封,停止对该房屋的执行。 经过庭审,秦某与朱某已就房屋买卖达成协议,秦某依约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已经实际占有使用,仅因该房产土地证尚未办理,不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秦某对此并无过错,且秦某购买房屋、支付价款、占有使用均发生在司法查封措施之前,原告秦某为涉案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故其诉讼请求依法成立,应停止对涉案房屋进行强制执行。对于原告秦某主张解除对该房的查封问题,在该案生效后,原告即可依生效判决申请解除。 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决如下:停止对泗洪县青阳镇东方花园西区一处房产及储藏室的强制执行。 但是,金某却因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金某在一审中认为秦某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涉案房屋登记所有人应是朱某而非秦某,故泗洪法院查封涉案房产并无不当。请求驳回秦某的诉讼请求。后经宿迁中级人民法院庭审后认为涉案房屋买卖协议是朱某与秦某签订,协议亦经过泗洪县东郊法律服务所见证,应认定为合法有效。驳回金某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本以为事情已经告一段落,秦某又于2016年11月向朱某提起协助过户诉讼,却在诉讼期间被法院告知朱某已于2016年8月去世,故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奈之下,2019年秦某只得又将朱某的女儿及父母起诉至法院,请求三被告做为朱某的法定继承人协助办理过户。后经泗洪县人民法院审理,依法判决三被告协助秦某办理位于东方花园西区房屋的过户手续。 历经7年,秦某终于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 法官提醒 二手房买卖需谨慎,最好通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到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该房屋是否有抵押、是否被法院查封等情况,支付定金应低于房价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房款不宜直接给付出卖人,可以通过房地产部门资金托管的形式,待房屋过户完成后,再支付全部房款,以保障交易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