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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1〕331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刘某某曾因卖淫,于2012年9月22日被宿迁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仟元;又因吸毒,于2013年7月31日被泗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仟元;又因吸毒,于2014年4月12日被宿城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社区戒毒三年;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4月30日被泗洪县人民法院判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又因卖淫,于2019年12月6日被泗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伍仟元。现因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该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刘某某在泗洪县**医院进行孕检时,被检查出患有梅毒。后一直没有治疗,在明知患有梅毒性病的情况下,仍然在宿迁市**洗浴中心、宿迁市**大酒店等地多次从事卖淫活动。2020年12月4日晚,被告人刘某某在宿迁市**大酒店8911房间卖淫时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材料、发破案及归案情况说明、前科证明、病例等书证; 2.证人证言曹某某、彭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泗阳县人民医院出具的检验报告单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患有梅毒的情况下仍然从事卖淫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洪亮 检察官助理:袁丙杰 2021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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