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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及酒桌文化,相信各地都有一些独特的规矩。例如在安徽一些地方,晚辈敬长辈酒时,晚辈要站起来以表尊重,如果有人不懂酒桌规矩,可能会被人私下说没有教养之类,但是像安徽这位男子跟朋友喝酒却因不懂酒桌规矩而被拘禁的事情倒还是头回听说。 这起案件发生在2021年3月份,案发地为安徽某县,今年8月份该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并在网上公布了案件的判决书,那么这倒底是怎么回事呢?什么样的饭局如此荒唐?我们接着往下看
注:来源网络,与案无关 基本案情该案的受害人名叫小万,安徽某地人,因判决书中未对该受害人进行详细的说明,故关于小万的相关情况在此也无法多作介绍,不过可以确定的是小万交了一伙酒肉朋友。其实能出这事,这几个人或许也不能叫朋友吧。 在2021年3月份某日晚20时许,小万与几个所谓的朋友相约一起去安徽某县一个乡村的农家乐饭店里面搓一顿,喝点小酒交流一下,再加深点一下友谊。当时前往该农家乐饭店里面去吃饭的,除了小万,还有另外三人,分别叫小刚、小飞与小安。 说到这里,这次聚餐听起来应该是一次不错的经历,可能会给大家留下美好的回忆,但是让小万没想到的是这次的饭局没有美好只有惊吓。在当晚,四个男人先是把酒倒满,推杯换盏,但是酒过三巡,气氛突然就变了。
可能是这伙人有太多的讲究,特别是对酒桌文化这块,更是挑剔无比,在酒桌上,小万与小安因为敬酒的问题发生了争执,打起了“嘴杖”,也许是小安觉得小万敬他酒时没有“炸杯”这是不尊重,或许敬酒的时候说了不该说的话。总之小安就觉得小万没有规矩,他要给小万“上一课”!其实,在酒桌上因喝酒的事情发生“嘴杖”那是常有的事情,而且一般这种情况发生后酒桌上的气氛会更好,喝酒不就图个高兴,图个畅快嘛。 此后小安就伙同小刚、小飞三人,将不懂敬酒规矩的小万给留在了包厢里面,留下小万倒不是叙旧、谈感情,他们逼着小万不停地喝酒,除了要他喝酒,小安他们还对小万实施了殴打,另外还对小万进行辱骂。其间小万想要离开,但是小安、小刚与小飞则阻拦他,不让他走,小万想要报警,他们就将小万的手机给收走,不让小万与外界任何人联系。可以小万想要冲出重围,但是以一敌三他也不占优势,也不知道小万交的是什么朋友。 一直到晚上快22时,小安、小刚与小飞三个觉得“课”上差不多了,于是才纷纷离开,将小万一人独自留在包厢。可想而知小万受到如此对待,当然是在小安三人走后立即报警了,而警察也在随后抓获了小飞。小安与小刚之后听到警察在调查此案,于是也来投案自首。 (因涉及隐私,使用化名,内容在实际案情的基本上作了修改)
注:与案无关 结果如何?回过头来,再看看该案件,朋友们可以想一想,小安与小刚、小飞三人的行为到底犯了何罪?看起来,这三人的行为像是无事生非,有点儿寻衅滋事罪的感觉;他们对小万实施了殴打,三个打一个,莫不是故意伤害罪?还有,他们不停地对小万进行辱骂,这属于“精神攻击”,或许是侮辱罪?其实都不是,公安机关在接到小万的报警后,对案件是以非法拘禁罪进行立案侦查的。小万等人是在案发当晚20时许前往农家乐吃饭的,快到22时的时候小刚他们才离开,所以这期间限制小万人身自由的时候应该是在1-2个小时。 或许有朋友觉得,只是1-2个小时候,这就构成犯罪了?其实不仅如此,小刚等三人对小万还实施了殴打、辱骂、收手机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如果按照上述的规定,刚刚说过,小刚等三人对小万实施了殴打,并进行了辱骂,这当然是符合从重处罚的情节,一般情况下,像此类情况可能会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但是在该案中法官还得考虑其他情况。 例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犯罪嫌疑人小刚等三人就对小万进行了赔偿,共计18万元。而小万也对小刚等三人进行了谅解;另外小刚等人有自首与坦白的情节,而这些情况都是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最终该县人民法院判决如下:小安与小刚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小飞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小飞因有前科,故稍重)。 写在最后:提起这事,真是一个“荒唐”!酒桌礼仪其实更多地体现的是一种修养,对同桌人的尊重。但是拿敬酒一事作为提升自己身份,不满意就拘禁对象,非打即骂,这是何道理?说到底,不管你是何身份,最终不过一个阶下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