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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在全市学校、幼儿园校园周边设置售烟(含电子烟)网点距离的通告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售烟(含电子烟)销售网点的法律规定,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含电子烟)侵害。经研究,并广泛征求意见,对全市学校、幼儿园校园周边设置售烟(含电子烟)网点距离规定通告如下: 一、距离幼儿园周边100米(含)以内不得设置烟(含电子烟)销售网点。 二、距离学校周边200米(含)以内不得设置烟(含电子烟)销售网点。 三、对提出的新办申请,如经现场勘验,申请点属于上述限制情形的,将不再办理。 四、位于学校、幼儿园周边距离范围内的售烟(电子烟)网点,许可证到期不予延续。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者主动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其他地点经营的,可以不受其他区域距离限制。 五、本通告中的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距离测算以校园所有出入通道口半径为准。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宿迁市烟草专卖局 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宿迁市教育局 宿迁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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