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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在抖音上侮辱他人要担责:六个典型案例带您学习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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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康成
Lv.4
2021-12-3 1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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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它规范了各类民事主体的各种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是一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值第八个“12.4”国家宪法日来临之际,宿迁中院民一庭整理了10个典型案例,通过图文并茂、以案释法的方式宣传讲解民法典重点内容,助您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
01
物权编
小区共有部分的广告收益,归谁所有?
某小区地面停车位多年以来一直被物业公司对外出租,电梯间也有广告投放,但因此产生的公共收益,业主却从未见过。有业主表示,在该小区居住了六年,电梯里一直有广告,但是从来没有人告知我们要贴这些广告,也完全不知道收益去了哪里。此前也有业主找物业公司了解情况,但最终不了了之,于是业主委员会起诉物业公司,要求返还广告收入和停车位收入。
【法律链接】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法条解读】物业公司擅自利用小区公共部分进行经营活动,小区可以召开业主大会决议,要求物业公司公布利用小区公共部分的收益情况,并将收益扣除合理成本后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用途。若物业公司对业主大会决议置之不理,可由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返还业委会公共收益并赔偿占用资金损失。
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装修费用由谁承担?
王某和郑某是两个村的村民。王某与郑某签订《房产转让合同书》一份,约定王某购买郑某自建的两层房屋一套,成交价格为176000元。合同签订后,王某向郑某预付10万元购房款并对房子进行了装修,装修费用为26623元。后王某以郑某建设的房屋没有办理任何审批手续,且双方不属于同一经济组织为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双方签订的《房产转让合同书》无效,郑某返还购房款、装修费用26623元并支付利息。
【法律链接】民法典三百二十二条 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法条解读】民法典新增了添附制度,规定添附可以取得动产所有权。在当事人没有约定且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本案中,郑某与王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因双方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属无效合同,双方应相互返还基于此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关于房屋装修问题,王某的装修行为属于对之前的购房行为延伸,应当认定为善意添附。故基于对房屋和装修物的效用最大化的考量,认为王某的装修行为具有相应的使用价值且大部分已与房屋形成添附,如若恢复原状必将造成损失进一步扩大,遂依法作出判决:郑某返还王某购房款100000元,并赔偿王某装修款15973.8元;王某将涉案房屋一套返还郑某。
02
合同编
从银行贷款后能否高利转贷他人赚取利息差?
某银行向李某发放贷款20万元,年利率5.7%。李某将银行贷款20万元以月息4分转借给王某。后因王某未能还款,李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套取银行贷款转贷他人牟取高额利息,构成高利转贷,确认借款合同无效,约定利率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民法典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法条解读】法律明确禁止高利放贷及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从银行套取贷款转贷他人,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确认高利转贷合同无效有力维护了国家正常信贷资金管理制度。
商品房预售时签订的认购书有效吗?
甲方与乙方签订《商铺认购意向书》,后甲方在销售案涉商铺时未通知乙方前来认购,且在乙方与其交涉时对原约定价格不予认可,表示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因此发生争议,乙方遂诉至法院。
【法律链接】民法典四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法条解读】该意向书明确了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对拟购商铺的面积、价款计算、认购时间等均作了较为清晰且适于操作的约定,因此此类意向书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预约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依法履行意向书的约定。民法典确定了这类预约合同的效力,不履行预约合同规定的签订买卖合同的义务的,需承担违约责任,预约合同的确立体现了私法鼓励交易的宗旨,明晰交易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强化社会信用,维持交易秩序,推动市场经济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
03
人格权编
在抖音上肆意侮辱他人,要承担责任吗?
刘某与李某曾恋爱,后分手。双方恋爱期间,产生部分经济往来。分手后,刘某索款未果,多次在其抖音上发布视频,视频显示文字“某地骗婚,这只是其中的部分”以及“生活太多苦,我被人骗,一无所有”等,视频以双方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为背景,清楚地显示李某的名字和相关聊天内容,聊天记录含“老公”、“老婆”字样。后李某以其名誉权受侵犯为由诉至法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法条解读】刘某在其抖音上所发的视频资料,内容包含的“骗婚”等内容是对公民个人品行的否定性评价,对个人名誉产生重要影响。刘某在没有证据证实李某存在骗婚行为的情况下,对李某的人格作出否定性评价,具有主观过错;视频发出后被不特定的人知悉,造成李某社会评价的降低。故认定刘某的行为侵害了李某的名誉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判决刘某删除相关视频并在其抖音上发布向李某的道歉视频,视频留存时间不低于45天并赔偿李某精神抚慰金5000元。
言论有边界,不能随意在公共网络上发布对他人名誉有损的内容,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04
婚姻家庭编
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大额借款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吗?
王先生与李女士于1981年结婚,后双方感情破裂,于2015年分居,于2017年起诉离婚。二人离婚后,赵某持王先生签名的50万元借条起诉至法院,因该借条出具时间为2016年,故赵某要求王先生、李女士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因涉案借条上并无女方签名,且女方表示对该借款不知情,家中根本无需一次性借款50万元,故法院结合全案证据最终认定涉案借款并非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链接】民法典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条解读】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尤其是数额较大超出日常家庭生活所需范畴时,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应由债权人举证证明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或夫妻存在共同举债合意。本案中,借条上仅有王先生一人签名,李女士对该债务不予认可,赵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也未举证证明夫妻存在共同举债合意,故法院认为该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应仅由王先生一人承担。
子女是否可以父母协议约定免除赡养义务?
张某与妻子徐某共同育有二子三女,三个女儿出嫁后,张某长子A和次子B达成赡养协议,约定A、B分别赡养张某、徐某。徐某去世后,张某一直随A生活,后张某与A关系恶化,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两名儿子按月支付赡养费。B抗辩称其与A签订了赡养协议,张某应当由A赡养。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追加三名女儿为共同被告。经审理,法院认定赡养协议无效,5名子女共同承担赡养义务,因B对母亲尽到赡养义务较多,故在以金钱为内容的赡养义务方面减轻张某林应负数额。
【法律链接】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法条解读】本案的焦点是子女分别赡养父母的协议能否免除对父母一方的赡养义务。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作为子女对父母双方均有赡养的义务。子女因赡养父母订立的各自分别承担赡养一方父母的协议,因该协议免除了单个子女对父或母一方的赡养义务,应当认定无效。张某的5名子女均有赡养张某的义务,由于B对母亲尽过相较于其他兄弟姐妹较多的赡养义务,本案中虽不能免除B对父亲张某的赡养义务,但法院在权衡双方利益后,对A、B的赡养责任作出了区别对待,将法律与情理、伦理相结合。
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一位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尊老、爱老、敬老是当今社会倡导的道德风尚,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05
继承编
老人生前与居委会可以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吗?
曹大爷生前与居委会签订《处理意见》,载明,由于历史等原因,曹大爷一直独身,目前曹大爷年事已高、体弱多病,考虑到平时居委会一直给予曹大爷“五保户”待遇,并由居委会定时定员结对子照看关心,每月给基本生活费,免费看病诊治,逢年过节给生活补助及慰问品等,现约定,由居委会按“五保户”待遇给曹大爷负责生活、养老至寿终,曹大爷的动产及不动产在其寿终后由居委会处置。曹大爷去世后,却冒出四名自称曹大爷的子女,要求继承遗产。
【法条链接】民法典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法条解读】居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属于法律规定中的“组织”,可以与老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本案中,《处理意见》从标题和形式上看虽然未注明为“遗赠扶养协议”,但根据其实质内容来看,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明确,应认定本质上是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居委会在签订《处理意见》后的16年里对独居的曹大爷日常生活进行了扶助、照料并在其去世后承担了丧葬费用,可以认定居委会已经尽到了扶养的义务,保障了曹大爷的生养死葬。遂判决曹大爷的房屋、现金、存款等遗产均归居委会所有。实践中,因为法律知识有限等原因,可能协议名称并不一定规范,但不影响协议性质的认定,要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实际行为来综合判断协议的性质。
06
侵权编
车子借给别人用后发生交通事故,车主要承担责任吗?
张某某有一辆宝马轿车,2019年11月18日,朋友刘某以接送外地来的朋友名义向其借车。次日,刘某驾车时刮撞同方向行驶的郑某电动自行车,致郑某受伤,刘某驾车逃逸。交警部门处理中发现刘某的驾驶证在2019年10月份因严重交通违章行为已被交警部门暂扣,发生事故时驾驶证仍在暂扣期间,认定刘某属于无证驾驶,保险公司据此拒赔。后郑某诉至法院,经鉴定伤情构成九级伤残,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超过保险限额部分8万余元由刘某、张某某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定张某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将车辆出借给无证驾驶的人员使用,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应对郑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链接】民法典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条解读】借车有风险,千万要谨慎!除了借车给没有驾驶证人外,借车人当天身体状况怎么样,是否存在不适合开车的情况?借车人开车是否存在其他安全隐患,这些都是车主管理过错的问题,需要车主加以防范。
停在小区门口的汽车被墙体脱落砸坏了,该找谁索赔?
王某某所有的轿车停放在某小区门口,被小区墙体上脱落的墙砖砸坏。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附加不计免赔,被保险人为周某某。该车经修理厂修理,产生修复费用6万元,经被保险人周某某申请,保险公司向车辆维修单位支付了修理费6万元。某物业公司为该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法院经审理,认定某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赔偿范围内已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有权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要求该物业公司赔偿。
【法律链接】民法典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法条解读】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管理者,对物业共用部分负有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职责,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外墙负有审慎管理义务。在其未适当履行管理义务,致使该小区楼面外墙出现瓷砖脱落,导致损害的发生时,不能证明其无过错的情况下,应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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