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城事

“猎鼠行动”,就捉这四只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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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2-21 09:42:38 发表在 聚焦宿迁|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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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雷”声犹在,“猎鼠”已到来。开展“猎鼠行动”,要瞄准“货不对版”“以次充好”“无证经营”“虚假广告”四只老鼠,以高压态势、雷霆手段,以打开路,整治不诚信经营行为,让不诚信经营户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营造风清气正的市场经营环境。
“货不对版”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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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不对版”违法行为处理及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四十九条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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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6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接群众举报,称颜集镇房许村有人用连翘(黄老虎)冒充雪柳销售。接到举报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颜集镇房许村魏某(男,28岁)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处已经包装好的快递包裹内是连翘(黄老虎),与其经营品种雪柳不符,且无林木种子(苗木)标签。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魏某下达了《封存/扣押决定书》,扣押电脑主机1台、快递包裹20件。2022年1月13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魏某依法作出责令其停止林木种子(苗木)经营行为、没收快递包裹20件、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处罚,并按相关规定纳入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对其实施联合惩戒。
“以次充好”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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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次充好”违法行为处理及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四十九条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2021年9月,颜集镇张某在拼多多店铺销售林木种苗,用二年苗冒充多年苗(以次充好),被县资规局责令整改,并处以罚款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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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经营”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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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经营”违法行为处理及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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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8日,颜集镇幸福花海某一店铺内,涉案人吴某超(1990年7月生,扎下镇胡道口村人)通过某网络平台销售茶花等种苗,涉嫌无证经营。2021年6月11日,县资规局对吴某超依法作出责令其改正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没收95个快递包裹、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处罚。
“虚假广告”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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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违法行为处理及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二十七条  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关于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抗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的表述应当真实、清楚、明白,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作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
(二)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三)对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或者作保证性承诺;
(四)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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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30日,根据县委网信办移交线索,县公安局、县资规局、县市监局等部门联合行动,破获查处一起涉嫌伪造证件、虚假宣传经营苗木案件,对犯罪嫌疑人高某(男,35岁,新河镇沙河村人)依法刑事拘留。经查,2020年以来,犯罪嫌疑人高某在某平台开设名为“果树小店 退伍创业”的店铺销售果树苗木,伪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虚构退伍军人身份,骗取消费者信任以提高销量,严重抹黑了花乡沭阳金字招牌,对沭阳花木产业健康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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