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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网站发布的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宿迁贤松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因违反税收管理被罚200万元。
处罚信息显示,宿迁贤松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未按期进行申报;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增值税未按期进行申报;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教育费附加)未按期进行申报;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增值税附征))未按期进行申报;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未按期进行申报等。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宿豫区税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对宿迁贤松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给予200万元罚款。 资料显示,宿迁贤松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2月15日,法定代表人童小红;韩贤松持股51%,疑似实控人。企业主要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化妆品生产;医护人员防护用品生产(Ⅱ类医疗器械);医用口罩生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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