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站首页
|
社区导航
|
官方客服
|
公众号
|
客户端
|
合作联系:0527-88885565
登录
立即注册
全站首页
Portal
社区导航
BBS
宿迁城事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这23种行为违法违规
3730
0
肖元瑶
Lv.4
2022-3-11 15:55:48
发表在
聚焦宿迁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
×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
在这里提醒大家
以下疫情防控23种违法违规行为
及法律后果一定要了解
疫情防控23种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后果
为帮助广大人民群众全面掌握疫情防控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推动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依规高效进行,特编制以下23种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明白纸。
1.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配戴口罩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3.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4.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涉嫌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5.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健康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6.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7.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8.疫情防控期间,在家庭住所开设辅导班、棋牌档、麻将室,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等,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9.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0.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1.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播或者流行的,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四百零九条,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12.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
13.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
14.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涉嫌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构成非法经营罪。
15.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乱扔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等,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疫情防控规定,随意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防护用品、器材、医疗生活废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可能涉嫌污染环境罪。故意投放新冠肺炎病原体,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6.对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病人、疑似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17.在疫情期间,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18.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9.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者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20.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将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21.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具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22.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将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23.疫情防控期间,餐饮店或药房未执行“一米线“”戴口罩“”测体温“等疫情防控措施,涉嫌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恢复到政府设定的管理秩序、实现政府设定的措施。
回复
转播
分享
关闭延时
举报
回复
支持
高兴
激动
给力
加油
淡定
生气
回帖
路过
感动
感恩
支持
高兴
激激动
恭喜您已经成功添加了回复内容!
返回重选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表回复
回帖并转播
回帖后跳转到最后一页
猜你喜欢
+2
南蔡乡:立功喜报送家乡 军人军属享荣光
立功喜报送家乡 军人军属享荣光为弘扬拥军优属,拥军爱民的光荣传统,2月 24日上午,伴随着一阵鞭炮声和锣鼓声,宿迁经开区南蔡乡党委书记何新刚、人武部长李锋一行走访慰问南蔡居荣立三等功的军人孙涛家属,并为他们送去了立功喜报。
0
1583
街道乡镇
0
叶雁山
2023-02-24
朱海,有多“美”
盛夏宿城万物竞秀沃野田畴绘丰景乡村振兴添动能乡村振兴好“丰”景,一路繁花一路景,乡村振兴踏歌行今天宿城区委改革办、宿城区融媒体中心继续推出《乡村振兴“新画卷”》系列主题报道第四篇朱海,有多“美”朱海是黄河廊道的源头毗邻皂
+14
9
1681
街道乡镇
0
韩慧月
2023-07-12
+1
中扬镇:冬训网格“V”服务 用心耕耘“责任田”
为确保党员冬训训出特色,中扬镇着力打造“冬训+网格”新模式,依托基层网格员队伍,开展“VIP服务+网格化”创新改革,充分利用网格资源优势,搭乘“数字政府”顺风车,实现“网格V服务,群众零跑腿”,打通联系服务群众的“最后一百米”
0
1463
街道乡镇
0
崔语林
2023-03-18
+4
“乱鱼塘”变“示范区” 生态富民廊道添新景
从“乱鱼塘”到“示范区”,今天上午,2023年市领导及市直机关干部义务植树活动举行地—宿城区王官集镇朱海水库的华丽“蝶变”,见证了黄河故道生态富民廊道由“灰腰带”到“金腰带”的喜人变化。春日里的朱海水库,风景宜人,河道蜿蜒曲
0
1435
街道乡镇
0
迟彩萱
2023-03-15
+8
夯实“耕”基 科技助力 全市春耕备耕有序推进
眼下正是春耕的关键时节,在全市广大乡村,新建成的高标准农田渠网配套、路网纵横,现代化农机在农田里来回穿梭、喷药施肥……一幅忙而有序的春耕备耕图正徐徐展开。 上午,在泗阳县新袁镇一处高标准农田建设现场,多台机械正在紧张作业
0
1849
街道乡镇
0
锺离梦秋
2023-02-27
+6
来生态农场 体验“一站式”采摘
春暖花开时,是适合瓜果蔬菜栽种的季节,而在宿城区支口街道一家农场内,却迎来了喜人的丰收。嘎嘣脆的水果黄瓜和酸甜的小番茄挂满枝头。喜人!水果黄瓜小番茄挂满枝头上午,记者来到宿城区支口街道的这家农场,一个个碧翠欲滴的小黄瓜,
0
1965
街道乡镇
0
巩春柔
2023-03-07
+7
千村“头雁”竞振兴 激发发展新动能
农村富不富,关键看支部;支部强不强,关键看“头雁”。去年以来,针对宿迁村级组织“造血”功能相对薄弱的问题,市委创新开展“头雁竞飞”振兴村集体经济行动,积极探索多途径、多模式、多元化发展新路子,激发村集体经济发展新动能。在
0
1536
街道乡镇
0
权水之
2023-02-21
肖元瑶
Lv.4 银牌会员
195
主题
12
回帖
5851
积分
+ 关注
发消息
热帖推荐
换一批
朱海,有多“美”
【晚八点红包】这个七夕你收到(送出)了什
挽救52名乘客生命!生死之间,宿迁这名驾驶
忙年+低温,春节假期“节日病”逐渐显现
快来尝鲜 洋河地产春笋上市啦!
宿迁21人,拟兑现人才“购房券”!
【晚八点红包】你们家谁管钱?说说你认为最
【晚八点红包】大家平时会看直播购物吗?通
【晚八点红包】你距离退休还有多久?回复即
严防长期疲劳驾驶,确保交通运输安全
古楚网平台自律公约
关于抵制非法网络公关行为的自律公约
互联网终端软件服务行业自律公约
抵制网络谣言倡议书
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自律公约
网络营销与互联网用户数据保护自律宣言
网络销售无理由退货倡议书
“打造诚信网络 建设信用中国”倡议书
抵制移动智能终端应用传播淫秽色情信息自律
漏洞信息披露和处置自律公约
中国互联网禁毒公约
网络禁毒倡议书
互联网企业社会责任宣言
网络诚信自律承诺书
关灯
在本版发帖
扫一扫添加微信客服
QQ客服
返回顶部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