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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发布 宿豫区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 ↓ ↓
宿豫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宿豫地呈〔2022〕15号、16号) 宿豫地呈〔2022〕15号
2022年1月2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以苏政地〔2022〕241号文件批准,同意征收宿豫区陆集镇集体土地8.0259公顷其中农用地5.4400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仰顺线改造工程
二、征收土地位置:宿豫区陆集镇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1.陆集镇官庄村村集体农用地1.2799公顷、建设用地0.1096公顷;
2.陆集镇官庄村二组农用地0.0611公顷耕地0.0024公顷、建设用地0.0612公顷;
3.陆集镇官庄村四组农用地0.0027公顷、建设用地0.0089公顷;
4.陆集镇官庄村一组农用地0.1747公顷耕地0.1244公顷
5.陆集镇陆墩村村集体建设用地0.6592公顷;
6.陆集镇陆墩村二组农用地0.0244公顷;
7.陆集镇陆集社区居民委员会村集体建设用地0.05公顷;
8.陆集镇陆集社区居民委员会村集体建设用地1.6583公顷、未利用地0.0244公顷;
9.陆集镇陆集社区居民委员会二组农用地0.147公顷;
10.陆集镇陆集社区居民委员会三组农用地0.0095公顷;
11.陆集镇陆集社区居民委员会四组农用地0.0179公顷、建设用地0.0122公顷;
12.陆集镇陆集社区居民委员会叶店二组农用地0.2297公顷;
13.陆集镇陆集社区居民委员会叶店六组农用地0.2702公顷;
14.陆集镇陆集社区居民委员会叶店三组农用地0.2085公顷;
15.陆集镇陆集社区居民委员会叶店四组农用地0.258公顷、建设用地0.0005公顷;
16.陆集镇陆集社区居民委员会叶店一组农用地0.2386公顷、建设用地0.0016公顷;
17.陆集镇义合村村集体农用地1.3513公顷;
18.陆集镇义合村二组农用地0.2581公顷;
19.陆集镇义合村三组农用地0.2153公顷;
20.陆集镇义合村四组农用地0.2449公顷;
21.陆集镇义合村五组农用地0.2072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及办法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发〔2020〕116号文件执行)
农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30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四类地区执行42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21〕2号文件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1.5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及标准:
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93号令)、《宿迁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宿政规发〔2013〕12号)、《市政府关于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宿政发〔2020〕116号)、《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2021〕2号)文件规定,被征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保障安置。其中,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为9.4798万元/人;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按照安置补助费标准2.00万元/人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公告期为30日,自2022年3月15日至2022年4月15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及其权利人有异议的,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反馈。
特此公告。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5日
宿豫地呈〔2022〕16号
2022年2月1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以苏政地〔2022〕282号文件批准,同意征收宿豫区仰化镇集体土地5.4504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宿豫区京杭大道东延工程
二、征收土地位置:宿豫区仰化镇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1.仰化镇仰化居民委员会八组集体农用地0.136公顷;
2.仰化镇仰化居民委员会二组集体农用地0.9857公顷;
3.仰化镇仰化居民委员会九组集体农用地0.5306公顷;
4.仰化镇仰化居民委员会六组集体农用地0.3778公顷;
5.仰化镇仰化居民委员会十八组集体农用地1.5119公顷;
6.仰化镇仰化居民委员会十九组集体农用地0.1247公顷;
7.仰化镇仰化居民委员会十七组集体农用地0.3113公顷;
8.仰化镇仰化居民委员会十三组集体农用地0.0988公顷;
9.仰化镇仰化居民委员会一组集体农用地1.3736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及办法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发〔2020〕116号文件执行)
农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30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四类地区执行42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21〕2号文件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1.5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及标准:
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93号令)、《宿迁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宿政规发〔2013〕12号)、《市政府关于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宿政发〔2020〕116号)、《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2021〕2号)文件规定,被征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保障安置。其中,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为9.4798万元/人;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按照安置补助费标准2.00万元/人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公告期为30日,自2022年3月15日至2022年4月15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及其权利人有异议的,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反馈。
特此公告。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