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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执法权威不容侵犯 每个公民都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主动配合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活动
近日 泗阳一名男子偏偏以身试法 辱骂甚至殴打 正在执行公务的民警辅警 最终为自己的冲动“买单” ↓↓↓ 4月13日凌晨,泗阳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在某烧烤店门前的路上,有人对环卫工人进行殴打。接到报警后,民警迅速带领辅警到达现场。经了解,陈某某酒后无理滋事,对正在工作的环卫工人进行殴打。
在该烧烤店门前,民警发现陈某某满身酒气,上前询问其是否殴打他人,面对执法的民警,陈某某竟出言不逊对民警吼道:“你算老几,你算什么,信不信我打死你……”,继而失去理智般对民警进行撕扯、殴打。经多次告诫,陈某某依然没有停止辱骂,处警民警依法将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控制。
该案发生后,泗阳县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到实地开展调查,固定相关证据。目前,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因涉嫌袭警罪被泗阳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什么是“袭警”行为? 带你了解一下 《指导意见》相关规定
第五条 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应当以袭警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撕咬、拳击、肘击、踢踹、掌掴、掐颈、抱摔、拖拽、冲撞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的肢体动作的;
(二)攻击民警头部、脸部、裆部等要害部位的;
(三)对民警投掷石块、手机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的物品的;
(四)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并危及民警人身安全的;
(五)其他明显、主动的攻击行为。
第六条 实施暴力袭警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
(一)使用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或者危险物品袭警的;
(二)驾驶机动车冲撞、碾轧、拖拽、剐蹭民警的;
(三)实施其他严重袭警行为的。
第七条 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 未危及民警人身安全的,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一般不应以袭警罪追究刑事责任,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拉扯、推搡、抓挠、拍打、搂抱、贴靠等针对民警身体非要害部位的;
(二)污损、辱骂等侮辱行为;
(三)围困、阻拦、哄闹等聚众造势的;
(四)在强制传唤、拘留、逮捕等过程中,行为人为摆脱控制、逃避抓捕实施的甩手、蹬腿等消极抵抗行为,未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
(五)在对醉酒人员采取保护性措施过程中,醉酒人员实施的不针对特定对象的摆臂、挥手等行为,未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
(六)其他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消极抵抗行为,未危及民警人身安全的。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虽未实施暴力袭击,但以实施暴力相威胁;
(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务辅助人员;
(三)实施打砸、毁坏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执法记录仪、警务通、对讲机等警用装备,造成较大数额财产损失的;
(四)采用其他方法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
警徽不可辱! 警威不可欺! 警察捍卫的是法律的尊严与公平正义 维护的是人民的利益与社会的安定 执法权不容挑衅 执法者不容侵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