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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甲某在某家居公司从事开料工作期间,在工作时间被木料砸到,致使上门牙右边第一颗牙齿被砸断,进而住院治疗三天。2021年3月25日,经泗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构成工伤。2021年5月8日,经宿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甲某为十级伤残。2021年9月10日,甲某解除了其与该家具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另,事故发生前该家具公司未为甲某缴纳工伤保险。在此情况之下,甲某应如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01 可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据此,甲某因工伤住院治疗期间的工资,用人单位应按时发放,若存在停发,甲某可主张单位支付对应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
02 可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据此,由于甲某构成十级伤残,故可主张7个月的工资。
03 可主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同时参照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据此,由于甲某构成十级伤残,故可主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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