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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生产生活节奏的加快,劳动争议纠纷日益增多,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也显著提升。今天上午,我市公布了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提醒广大劳动者如何合理合法维权。 上午九点,市中院和市人社局分别围绕“劳动争议审判案例和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发布了典型案例。2017年9月,祁某进入我市某公司工作,先是担任餐饮总监,后调入招商部从事招商工作。工作期间,该公司使用OA办公系统进行员工管理,记录工作和加班等信息,祁某也按规定通过系统手机端填写了工作日志。2020年8月,祁某以公司克扣工资为由离职,后申请仲裁并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支付工资及加班费。 市中院民一庭员额法官 赵迎娣 祁某现在已经提供了证据,证明这个单位使用了OA办公系统。原告除了OA办公系统除外,他还提供了比如说考勤表、考勤记录以及加班期间的审批表。那从认定规则上来看,原告提供的证据已经构成高度概然性,使我们法官内心确认,他确实加班了。 虽然祁某提供了办公系统加班日志的截图,但是被告公司一直不主动出示公司后台的原件报表记录。后经过法院判定,该公司理应支付祁某的工资及加班费。 市中院民一庭员额法官 赵迎娣 祁某总共在2018年到2020年工作期间,在休息日加班是27天,法定节假日加班3天,那加起来就是30天,结合祁某在劳动争议发生之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是一万一千多,最后我们是支持判定3万余元。 任职工作需要签订正规的用人合同,但是一些用人单位却在合同上做起了文章。 2019年5月,晏某入职某广告安装公司,入职时填写了《应聘申请表》。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应聘申请表》的备注栏内填写:“某广告录用晏某为广告制作安装工,试用期满合格可升经理,试用期6个月内,月薪4000元,试用期满再协商重签劳动合同。在此之后月薪4500元,每月带薪休息4天,额外休息不计工资,工作期间不服从管理用工方有权终止合同,晏某认同此合同。”2020年8月,晏某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结算工资时发生争议。晏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广告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39000元。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副院长 张相明 劳动合同具有约定条款和必备条款,并且需要双方签字作为确认。但是在本案当中用人单位与宴某并没有订立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的劳动合同,所以我们仲裁机构认定裁决用人单位的行为是违法的,所以支持了宴某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 除了工资、加班费有猫腻、用人合同不正规,在发布的十大案例中,还涉及不合理调岗、生育津贴等一系列劳动争议问题。记者了解到,2021年,全市各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共调处劳动仲裁案件9800余件,涉及劳动者10300余人。不仅案件争议主体更加多元化,而且新类型争议案件不断出现,劳动者在职场一定要仔细甄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