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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日凌晨1点,张三与李四聚餐结束后,李四将其小轿车借给醉酒的张三,任其独自驾车回家。张三回家途中撞到行人王二,造成王二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张三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二无责任。肇事车辆已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此后,经驻法院调解工作室调解,王二与张三、李四以及该保险公司达成赔偿协议:1.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王二医疗费等各项费用118000元;2.张三、李四分别赔偿王二30000元、20000元。后,保险公司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王二118000元赔偿款,并起诉至法院向张三、李四进行追偿。
审理裁判
泗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交强险中保险追偿的对象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和保险标的损失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人或有过错责任的第三人。本案中,张三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其系直接侵权行为人,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车辆所有人李四与张三一同饮酒至凌晨,在明知张三醉酒的情况下,仍将车辆出借给张三使用,其对自己的车辆存在管理过错,与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故其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遂依法判决张三、李四分别向保险公司返还70800元、47200元。
法官提醒
一般情况下,车辆所有人将其车辆借给他人使用,在车辆出借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则上车辆所有人无需承担事故责任。但是,如果车辆所有人的出借行为存在过错,如明知自己的车辆存在缺陷、明知借车方无驾驶证、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等仍将车辆出借的,此时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有过错的车辆所有人应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即使车辆已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仍可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赔偿款后,向有过错的车辆所有人进行追偿,车辆所有人应按过错比例承担相应的返还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