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好“汪星人”! 沭阳组织开展城区违规养犬专项整治联合集中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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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6-2 10:58:45 发表在 爆料茶馆|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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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好“汪星人”——
文明养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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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沭阳养犬的小伙伴们注意啦!
你家爱犬登记了吗?
接种狂犬病疫苗了吗?
出门遛狗拴绳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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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城区犬类管理,积极回应人民群众诉求,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迎接文明城市创建年中测评,5月31日下午,沭阳县公安局牵头组织开展了城区违规养犬专项整治联合集中行动。沭城街道、梦溪街道、南湖街道、公安、城管、农业农村等单位共计60余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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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分四个工作组分区域同时开展,对前期群众反映违规养犬问题较为突出的重点区域进行了“拉网式”清理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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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共检查居民小区18个、广场及公园4个,发放宣传单1200余份,劝导改正违规养犬行为11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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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阳县城区养犬管理办法》(摘选)
第七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市场、办公楼、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图书馆、文化娱乐场所、候车室、餐饮场所、商场、金融机构、宾馆等区域内禁止饲养任何犬只。
第八条  县城城区范围内个人可以饲养小型观赏犬,每户限养1只小型观赏犬,提倡饲养绝育犬,禁止饲养列入禁养目录的烈性犬和大型犬。
第九条  养犬的单位和居民,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犬只进入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场所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进入开放式广场、公园应当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并避开人群聚集区域;对辱骂、干扰管理人员工作的,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二)不得携带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载客三轮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载客三轮车时,应当征得司驾人员同意,并为犬只佩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内;
(三)携带犬只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高峰时段,并为犬只佩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内;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带犬只乘坐电梯的具体时间,并向业主公布;
(四)携带犬只外出时,应当为犬只挂免疫证明(标识)、为犬只束不超过2米长的牵引带,并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五)携犬只外出时,应当随身携带清除犬粪的工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
(六)犬只饲养人携带犬只外出,应当合理选择时段,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主动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七)定期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盲人携带导盲犬的,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第十条  对犬只依法实行动物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当对犬只进行兽用狂犬病疫苗的免疫接种,并取得免疫证明(标识),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禁止冒用、涂改、伪造、买卖犬类免疫证明(标识)。
提倡养犬人投保犬只伤人险。
第十一条  城区居民或单位饲养犬只,应向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主动登记,并按照规定定期到农业农村部门或其授权的犬只免疫注射点接受狂犬疫苗预防接种,领取犬只免疫证明(标识),负担免疫费用。
宿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摘选)
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饲养犬只等宠物活动中的不文明行为:
(一)携带犬只出户时未使用束引带牵领;
(二)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学校、医院、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
(三)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四)未及时清理所携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
(五)饲养宠物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放任宠物恐吓、伤害他人;
(六)超出规定的限养数量饲养宠物。
前款规定的烈性犬、大型犬的体型和种类认定标准、限养数量以及限养区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导盲犬和军犬、警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携带犬只出户时未使用束引带牵领,或者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携带犬只进入学校、医院、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未及时清理所携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饲养宠物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放任宠物恐吓、伤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或者超出规定的限养数量饲养宠物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警方温馨提示
文明养犬是一个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体现,每个市民都需要时刻紧绷文明养犬这根“弦”,牵牢自律这条“绳”,请广大市民自觉遵章守法,共同营造舒适、平安、洁净、幸福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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