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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养犬行为,提升市民文明养犬意识,进一步推动泗阳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现将部分典型案例予以曝光,望广大市民群众引以为鉴,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做合格、文明养犬人。 一 户外携犬 未采用牵引带牵引等方式约束犬只
时间:2022.6.10 地点:众兴东路
二 户外携犬 未采用牵引带牵引等方式约束犬只
时间:2022.6.9 地点:众兴西路
三 户外携犬 未采用牵引带牵引等方式约束犬只
时间:2022.6.7 地点:建凌路
四 户外携犬
未采用牵引带牵引等方式约束犬只
时间:2022.6.3 地点:北京路
五 户外携犬 未采用牵引带牵引等方式约束犬只
时间:2022.6.2 地点:运河风光带
六 携带犬只进入公共场所
时间:2022.6.2 地点:体育中心
相关法律法规 宿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饲养犬只等宠物活动中的不文明行为:
(一)携带犬只出户时未使用束引带牵领; (二)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学校、医院、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 (三)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四)未及时清理所携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 (五)饲养宠物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放任宠物恐吓、伤害他人; (六)超出规定的限养数量饲养宠物。 前款规定的烈性犬、大型犬的体型和种类认定标准、限养数量以及限养区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导盲犬和军犬、警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携带犬只出户时未使用束引带牵领,或者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携带犬只进入学校、医院、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未及时清理所携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饲养宠物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放任宠物恐吓、伤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或者超出规定的限养数量饲养宠物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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