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少年下河救狗溺亡 谁担责

27016 0
2022-6-24 09:05:13 发表在 律师在线|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
            6月21日,网传“16岁男孩疑被误导下河救人溺亡”引发关注。
当天下午,记者赶到四川成都市天府新区华江路附近的事发现场,河边拉起了警戒线,有不少市民在围观,多名消防救援人员正在水面进行打捞作业。
w1.jpg
(本文新闻图片均来自:红星新闻)
记者采访了现场群众,对于当时的情况,目击者有两种不同的说法。
一位目击者:求救女子大喊“救一救,妹妹”
21日下午,一名现场目击者告诉记者,事情发生在20日下午2点52分左右。“我当时正在河边摘菜,突然听到有人在尖叫,回过头看见河对岸有一名女子和一只狗,河里还有一只。”
这名目击者表示,求救女子在呼救时曾大喊“救一救,妹妹(实际是狗)”之类的言语,让施救者误以为是救人。
在女子发出尖叫声不久后人就不见了,不一会儿两名男子从河边上方的篮球场赶到了河堤边,其中一名男子沿着河堤准备跳河施救。
看到这一幕,这名摘菜的目击者赶紧大声喊:“不要下去,不要下去,那水深!”或许是距离远,对方没有听到,还是跳进了河里去救援。跳进河里没多久,男子被水流往下冲,在河里一上一下的,几分钟后便没有了踪影。
w3.jpg
清洁工大爷:求救女子“喊的是救狗狗”
记者在事发地旁的篮球场找到另一名目睹了整个过程的清洁工大爷,他向记者讲述了当时的经过。
“她喊的是救狗狗,狗狗落水了。”大爷说,事发时,篮球场只有两名小伙在打球,刚打了两三盘,一名女子跑来呼救,称狗狗掉进河里了,请求去帮忙救狗。由于周围没有其他人,两人便下去帮忙。大爷介绍,一名稍胖的小伙不通水性没有下水,另一名高个子小伙则跳进了河里。不料,这名小伙刚游了几米远就往下沉,起起伏伏,总共冒了四下,人就没影了。
看到这一幕,大爷着急起来,但自己年纪大,行动不利索,没能上前营救。而另一名小伙则一路试图救援,翻了三次栏杆想跳进去,苦于不会水性,后来虽然找到了救生圈,但最终未能营救成功。
这位大爷说,落水的小狗也没能救上来。
男孩是家中独子,已确认溺亡
据男孩亲属介绍,男孩今年16岁,下个月即将满17岁,身高1.91米,阳光正直帅气,喜爱运动,是家中独子,热爱运动的他参加过各类比赛并获奖。关于施救溺水时的具体情况,还需到派出所了解后才清楚。
22日下午,男孩确认溺亡,遗体已被打捞上岸。
w6.jpg
律师说法
救妹妹还是救狗?
这是一个事实问题,需要根据当事女子、现场证人的如实陈述来最终确定。
一般情况下,救“妹妹”会更为急迫,让人无暇思索,冒着巨大危险进行施救。这些都是可以理解的,施救的行为也是值得表扬的。但是,如果是一只狗,而狗基本都是会游泳的,是否具有施救的紧迫性,是否需要冒着巨大的危险施救,都是值得去考量的。
呼救女子是否应为男孩的溺亡负责?
我们惯常的思维都希望在悲剧或意外发生之后,总要找一个负责的。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要看其是否具有过错。
狗主人在狗狗落水后,作出呼救的反应,是一个正常的行为,符合生活常理,这样的行为本身没有错误。既不违法,也未侵权。
不管怎么说,狗主人在这次事件中,是受益的一方。《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见义勇为人员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也就是说,溺亡小伙子的法定继承人可以向当事女子主张适当补偿。
男孩的行为是否构成见义勇为?
目前,我们国家尚无一部关于见义勇为的法律,也没有全国统一的关于见义勇为的定义。
本案事发地属于四川省,可以适用《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该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履行特定义务以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本次事件中,溺亡小伙子的行为不是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也不是救灾,但是可以考虑属于抢险。
虽然,最终证实的险情是一只狗的生命,但是不能排除小伙子当初舍身忘我跳下河中时,他的主观动机应该是救人脱离紧急的险情之中。
即便小伙子一开始跳入河中就知道救的是一只狗,是否就不构成见义勇为?这条规定提到的,为了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我们可以将狗狗视为他人的财产安全而进行的抢险活动,也符合这条见义勇为的规定情形。
目前,关于小伙子行为是否构成见义勇为,有不同的观点在碰撞,有认为构成的,也有认为不构成的。我们也尚未知悉,当地是否启动了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程序。
如何申请见义勇为?
《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第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和公安等有关部门反映见义勇为事迹。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接到有关反映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了解、核实情况。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第九条规定:见义勇为行为经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也就是说,任何单位和个人,当然包括小伙子的父母,都可以向当地负责社会治安综合管理的职能部门和公安等有关部门反映见义勇为事迹,希望早日可以有一个结论。
律师寄语
不管小伙子最后能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他身上所闪现的人性之光,同他救助对象是人还是狗,并无太大关联。当然,我们在痛惜的同时,也需要再次警醒:见义勇为,也须见义智为、量力而为。
回复 转播 分享 关闭延时

举报

回复

支持 高兴 激动 给力 加油 淡定 生气 回帖 路过 感动 感恩 支持 高兴 激激动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猜你喜欢
  • 龙河镇派出所、残联将军里社区开展反诈宣传活动
    为进一步增强辖区居民对电信网络诈骗的防范意识,降低案件发案率,维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3月20日,龙河镇派出所、残联、部分村居网格员在辖区开展了反诈宣传活动。派出所干警、残联专委、网格员等通过赶大集宣传、进校园宣传、入户宣
  • 洋北街道张庄村:巾帼反诈同行 守护平安社区
     “这个活动搞得有新意、有情谊、有权益,让姐妹们既能感受到生活的温暖,又能学到法律知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希望社区以后多开展这些活动,进而增长见识,提高自我保护、维护家庭和谐的能力”,洋北街道张庄村居民张艳艳说。  3月8
  • 村庄清洁不停歇 人居环境展新颜
    为进一步提升村容村貌,建设美丽宜居小城镇,近日,龙河镇持续开展人居环境整治,广泛发动群众参与,形成“组织引领、党员带头、群众参与”的共同整治氛围,打好环境治理“组合拳”,提升城市颜值,提高环境质量。龙河镇通过宣传单、村喇
  • 急人!这里的临时电何时能“转正”?
    从昔日的砖瓦房搬进楼房,对很多村民来说,是件大喜事,可是住着新房,电却不能正常使用,就太让人闹心了。2019年,宿城区洋北街道七里新村二期开始交付,随后有不少业主搬进入住,可没想到三年多过去,小区的临时电问题一直没有解决。
  • 宿迁:全域推动基层党支部“标准+示范”建设
    近日,在宿迁市宿城区龙河镇各村(居)党支部,2023年度全市乡镇(街道)党支部“标准+示范”第一次全领域调研推进会在这里进行。来自全市各地组织部门和乡镇党委的代表们,分组对龙河镇47个党支部“标准+示范”全领域建设情况进行全方位调研
  • 老街区“逆生长” 绘就城市新画卷
    老街区承载了当地人的“独家记忆”,是城市不可磨灭的文化印记。但也常常面临着设施老化、经济乏力等问题。如何改造老街区,让它恢复往日活力呢?一起跟随记者,去宿迁的老街区——幸福街道看看。走进幸福街道锦绣怡园小区,目之所及皆是
  • 苏宿园区:部分项目扬尘管控不到位 监管亟待加强
    近日,市攻坚办在苏宿园区督查时发现,部分项目扬尘管控工作不到位,监管缺失,扬尘污染问题较为突出,亟待加强。在原宿迁仓配中心拆迁工地,督查发现存在较多问题:场地及内部道路积尘较厚,车过尘起,造成严重扬尘污染;拆除、破碎作
关灯 在本版发帖
扫一扫添加微信客服
QQ客服返回顶部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