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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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的一些东西,法律上认定是附解除条件的一种法律行为。如果最后双方没有结婚,东西要适当返还。如果是彩礼,按照风俗习惯送的“五金”,《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篇司法解释规定,男女双方没结婚成,这个彩礼要返还的。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增进感情互送一些礼物,也没有超过一定范畴,法院原则上认定是赠与,赠与完了就不能要回去。把旧的“太阳花”钻戒折抵了6000多元,我们认定之前“太阳花”钻戒已经是赠与了,返还其他首饰的时候,这个6000多元要返还给女方。
恋爱期间,双方会经常转一些款项或者红包,小额的或者特殊意义的像“1314”“520”,法院也一般会认定是赠与,是双方为了增进感情而转账。双方分手后如果将其以借贷的名义向法院起诉,法院一般不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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