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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22年1月,韩某与其父母及刘某到王某家聚会就餐,期间刘某饮酒,王某未饮酒。餐后,王某驾驶机动车送刘某回家。行驶中,刘某强硬要求由其驾驶,甚至以跳车威胁。王某劝阻无效后,便由刘某驾驶汽车,王某坐在副驾驶。刘某驾驶过程中撞到了韩某及其父母,韩某的父母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大队认定,刘某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裁判
泗洪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酒后驾车、对路面情况观察疏忽的交通违法行为是导致该起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因此刘某应对韩某父母死亡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明令禁止的行为,也是社会公众普遍知晓的违法行为。而王某明知刘某在聚餐中饮酒,酒后驾驶机动车具有危险性,在其驾驶过程中将车辆交由刘某驾驶,应当认定为对刘某酒后驾车行为的纵容。因此,王某对刘某酒后驾驶导致交通事故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终认定刘某承担事故的70%责任,王某承担事故的30%责任。
法官说法
随着宣传的深入人心以及事故的警醒,酒驾的危害已深入人心,但总有人抱着侥幸心理,最终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害人害己。除了驾驶人,一些人明知酒驾的危害却依然唆使、纵容醉酒者驾驶汽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同车人、同饮人都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或者刑事责任。在这个案件中,同车人在明知驾驶人醉酒的状态下纵容其驾车,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若同车人在明知驾驶人醉酒的状态下唆使其驾车,危害公共安全的,则构成危险驾驶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在此,提醒饮酒的朋友不要劝酒,更不要教唆或放任醉酒人驾车,而是要对醉酒人尽到护送、照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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