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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拿着借条原件来起诉,却败了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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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9-9 10:08:20 发表在 律师在线|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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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以案释法
原告拿着借条原件来起诉要求被告还款,而被告也拿出了银行还款流水……看似双方都有充足证据,其中却隐藏着关于不诚实的“秘密”,到底是谁在说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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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29日,被告徐某以经营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葛某某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未约定借期及利息,被告柴某是担保人。因碍于双方朋友关系,原告一直未向被告徐某索要过上述借款。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在2022年5月提起诉讼。
然而法院在审理中,被告却拿出了2016年2至2017年7月期间,通过招商银行向原告账户分15笔共计转账62400元记录。且因被告徐某居住在重庆,与原告身处两地,故在借款偿还完毕后未能收回借条,才发生了原告拿着借条原件起诉被告的事实。
“在出借方持有借条原件、借款人存在汇款记录的情况下,应结合当事人陈述、款项交付经过、借款偿还完毕后销毁借条的可能性等综合因素考量判断借款人的汇款能否认定为偿还涉案借款。”案件承办法官华阳升说道。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葛某某与被告徐某之间发生借贷关系,被告柴某提供保证是事实,但被告有证据证明偿还了涉案借款。现原告虽持有借条,但其明知被告还款,在本案诉讼期间一直未披露此事实。在之后被告提供转账记录证明还款的情况下,原告质证时前后陈述意见不一致,先辩称系被告徐某偿还的是在涉案借款之前的借款,后又辩称系支付本案借款的利息,且均无证据证明,故被告转账支付的款项62400元应认定为偿还涉案借款。
最终,法院驳回原告葛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用由原告葛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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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之后,人民法院更加注重对不诚信行为的审查力度,对发现的虚假诉讼行为进行严厉惩处,努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诉讼诚信建设,引导社会大众拒绝不诚信行为,将“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作为人民的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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