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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不是一纸空文,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这也是有效震慑失信被执行人和维护人民法院司法权威的必要手段。昨天下午,在全市政法机关联合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就现场发布了十大拒执典型案例。 2014年6月、9月,泗洪法院分别作出12份民事判决书,判决许某威分别支付殷某、龙某、项某等12名农民工共计98000元的工资欠款,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费用。因许某威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随后被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在调查过程中,执行干警发现许某威不还钱的同时,还耍小伎俩购买了一辆25500元的二手轿车。 市中院执行局局长 程黎明 与许某进行串通,将自己购置的车辆以许某的名义登记,由许某威进行使用。 被告人许某明知许某威有民事案件未履行,仍按照许某威的安排企图瞒天过海,帮助许某威隐匿可供执行财产,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2021年8月31日,许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市中院执行局局长 程黎明 此案警醒社会公众,切莫帮助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否则,即使自身不是被执行人,也将会因构成拒执犯罪而受到法律制裁。 如果说上述许某的行为是无知,那下面这个案例则是对法律的公然挑衅。刘某系宿迁某服饰公司实际经营人,因该公司与工人潘某等人产生劳资纠纷,沭阳县人社局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该服饰公司支付潘某等四名工人45000元。后因该服饰公司未履行决定书,沭阳县人社局申请法院对该决定书强制执行,后法院查封了该服饰公司所有的20台杰克牌缝纫机。但当沭阳县人社局在2018年2月申请对查封财产评估拍卖时,发现查封财产已被擅自转移,致使生效裁定确定的义务无法执行。经过调查,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未经法院同意,擅自转移、变卖财产的行为。沭阳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市中院执行局局长 程黎明 本案警示被执行人及相关主体,对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任何人都不得擅自处置,否则将面临法律惩处。 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截至目前,通过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的三方联动,全市法院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法定期限内执结率达99.93%,位居全省首位。终本案件合格率、信访案件化解率均100%,位居全省第一。 市中院执行局局长 程黎明 明确了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标准、线索、移送以及司法尺度等相关的一些问题,为推进宿迁创建全国文明典范城市,打造文明诚信高地,做出应有的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