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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油烟是大气中细颗粒物的主要来源之一,且油烟中含有多种挥发性有机物,可与空气中的氮氧化物发生反应,加速二次颗粒物的形成,对大气环境造成直接影响。为深入推进餐饮服务业油烟综合治理,今年以来,宿迁市泗洪生态环境局联合泗洪县攻坚办、泗洪县城管局等多家单位,持续开展餐饮油烟夜查行动,切实守护“宿迁蓝”。
一、典型案情简介 5月22日,联合检查组现场检查发现某餐饮店正在营业,后厨工作人员正在进行烹饪,灶台上方安装有油烟净化设备,但油烟净化器未正常开启,导致油烟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污染大气环境。执法人员随即对油烟净化设备进行检查,发现该设备电箱内的电源未接通。执法人员当即要求餐饮店对油烟直排的行为进行整改,并现场提取证据、制作了检查(勘察)笔录以及调查询问笔录等材料,进行立案查处。 二、处罚依据 依据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第3.5条规定,“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即为“无组织排放”。根据标准第5.1规定,“排放油烟的饮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据此,该餐饮店的行为已构成超标排放餐饮油烟。 依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饮食服务业经营者未采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依据《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经过综合裁量,对该餐饮店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作出1万元罚款决定,并责令餐饮店进行整改。 三、启示意义 餐饮服务是现代城市生活不可或缺的服务行业,但油烟直排、噪音扰民、露天烧烤等问题,极大影响了城市环境和居民生活。餐饮单位在满足人们“舌尖”上需求的同时,也要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履行改善空气质量的主体责任,共同为改善大气环境而努力。 一要设置油烟净化装置,定期进行清洗维护,保持正常运行; 二要按照规范设置餐饮业专用烟道; 三要营业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上的餐饮企业,应当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 四、普法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对餐饮业油烟排放管理不以超过排放标准作为必要条件,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处理措施的,即可认定违法行为。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一)设置油烟净化装置,定期进行清洗维护,保持正常运行。 违反本条例的,依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七条:饮食服务业经营者未采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