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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宁波一女子因为欠上千万元网贷,不想还款,便向医院提出精神病鉴定申请。
热衷消费,欠下巨额债务
50岁出头的张某平时热衷消费,花钱大手大脚。虽然张某的家庭条件不错,但因花钱如流水,逐渐入不敷出,开始向别人借钱。在把身边的亲戚朋友都借了个遍后,她陷入了网贷,整天在各种平台上忙于拆东墙补西墙,欠款本息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已达上千万元!
因张某无法偿还自己欠下的巨额债务,陆续被债权人告上了法庭。此后,张某又开始奔波于各个法院,到处去应诉。 申请精神病鉴定逃债,幻想终破灭
一个偶然的机会,张某听人说,如果她被鉴定为精神病,就不用向债权人还钱了。张某仿佛抓住了救命稻草,就和家人急匆匆来到宁波市某医院,要求给她做精神病鉴定。
对于张某的鉴定申请,医院没有受理。后来张某在其所涉案件中主张自己患有精神病,向法院申请精神病鉴定。 法院同意了张某的鉴定申请,并委托医院对张某进行精神病鉴定。医院对张某进行鉴定后,得出的鉴定结果为,张某在向债权人借钱时,不存在精神问题。 最终,张某想通过精神病鉴定而使自己不用向债权人还钱的幻想破灭了。在相关案件中,均以张某败诉而告终。 律师说法
精神病人发病期间的行为如何认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如果当事人患有精神疾病会影响到他的认知能力的话,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等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该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当事人本人不可以独立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在必要时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以及是否应当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鉴定。人民法院根据鉴定意见以及其他证据,对患有精神疾病的当事人做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的判决。 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在发病期间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这段时间内做出的民事行为效力是无效或效力待定。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被认定为无效,在发病期间实施的购物、借贷等合同类民事行为也被归为无效,但并不意味着发生纠纷时卖方或者借款出借方只能自认倒霉。 精神病人造成损失,谁来买单?
民事行为无效的,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损失的,应当按照双方的过错程度来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一般由配偶、父母、子女等担任监护人,精神病人发病期间给其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精神病人有自己财产的,优先从财产中支付。 因此,本案中的张某即使被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的责任依然不能免除。所以单纯的想要通过“成为”精神病人来逃债,是行不通的。 如果精神病人犯罪,是否可以免除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单纯依靠精神病来逃避刑事责任也行不通,因为精神病人只要经法医鉴定,在犯案时仍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还是要承担刑事责任,只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即使精神病人因认知能力被免除刑事责任,但仍要收到多方看管,严重时还要被强制医疗,其人身自由仍然会受到约束。 精神病人免除刑事责任,受害人如何获得赔偿?
《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即使犯罪分子因被鉴定出患有精神疾病而免除刑事责任,依然不能免除其本人或者监护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害人仍然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向犯罪分子或者其监护人主张民事赔偿责任。
律师总结
精神病人进行民事行为,重点在于该民事行为效力的认定,以及在民事行为无效或者效力待定情况下行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侧重点在于维护社会经济活动的稳定。
而刑事方面,重点在于对精神病人责任承担方面的认定,视具体情况免责或者减轻、从轻处罚,以及加强看管、强制医疗,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