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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轰…轰…轰…”拉风的外观,轰鸣的油门,排气管的巨大声响刺破夜空。睡梦中的你是不是时常被这样的噪音吵醒,然后再也睡不着了,这种行驶在道路上的“炸街车”不仅速快、噪音大、扰民还存在安全隐患。 01
11月23日10时30分,徐某驾驶苏N2**20号小型轿车,在宿豫区洪泽湖东路与江山大道交叉路口处,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违法行为(非法改装车辆排气系统),被交警三大队巡逻一中队民警查获,民警依法开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目前该案在进一步处理中。
02
11月23日11时31分,赵某驾驶苏N2**20号小型轿车,在宿豫区324省道处,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违法行为(非法改装车辆排气系统),被交警三大队新庄中队民警查获,民警依法开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目前该案在进一步处理中。
03
11月23日11时53分,朱某驾驶苏N2**39号小型轿车,在宿豫区珠江路,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违法行为(非法改装车辆排气系统),被交警三大队巡逻一中队民警查获,民警依法开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目前该案在进一步处理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七条
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宿迁交警提醒请广大驾驶人从自身做起,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文明安全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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