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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5日是什么特殊日子吗?是的,是联合国确立的“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也被称作“国际反家庭暴力日”。那么,您知道什么是家庭暴力吗?哪些证据可以证明存在家庭暴力?遭受家庭暴力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今天,宿迁法院特推出一期反家庭暴力的普法案例,解答您的上述疑惑。 案例一
实施家庭暴力,是法定准予离婚情形
泗洪法院
基本案情
张某与李某(女)于1983年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三名子女,现均已成年。婚初双方感情尚好,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产生口角纠纷。2021年11月14日,张某在外地酒后殴打李某,造成李某多处肋骨骨折,而后将李某赶出家门。后张某因与李某之间的矛盾,持刀将劝阻其的婚生子张某一砍伤,造成张某一胳膊处十几厘米的伤口。后李某以张某涉嫌家暴为由,要求与张某离婚。 裁判结果
泗洪县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李某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并向张某一了解情况,认为张某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张某与李某继续生活在一起可能会发生更大的危险,遂判决准予李某与张某离婚。 典型意义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谐稳定是国家发展、民族繁荣、社会进步的基石。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结婚三十余年,却屡次对李某实施家暴,甚至将劝阻其家暴的儿子张某一砍伤,其行为已经给李某及其儿子张某一造成了严重的生理和心理的伤害,而张某却不同意离婚。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针对张某恶意拖延离婚,亮明立场,坚决说“不”,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及时判决准予离婚,切实保障离婚案件中女性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
遭受家庭暴力,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沭阳法院
基本案情
任某(女)与袁某是夫妻关系。2022年9月,任某向法院诉称袁某酗酒成性,经常对其殴打、谩骂,2021年11月27日袁某殴打任某致伤,任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袁某在公安机关出具书面保证书,承诺不再对任某实施家庭暴力。但袁某不思悔改,2022年9月再次殴打任某致身体多处淤青,之后至任某家中、工作单位进行骚扰,故任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任某提交了袁某书写的保证书、任某的住院病案、任某受伤的图片等证据,证明袁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 裁判结果
沭阳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任某有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符合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遂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袁某对申请人任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袁某骚扰申请人。裁定六个月内有效,自作出之日生效,送达后立即执行。 典型意义
家庭暴力是毁灭和睦家庭的毒药,是斩断夫妻感情的利剑,家暴犹如毒瘤,容易反复发作,使受害者身心重创。被申请人袁某多次因家庭琐事与任某发生争执、对任某实施家庭暴力,虽曾出具保证书,但效果微乎其微,暴力行为果然再次发生。法院查明情况后及时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袁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袁某骚扰任某,同时还将保护令抄送当事人住所地居委会和派出所,形成人民法院-村民委员会-派出所三方联动的保护模式,全方位保护申请人任某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
违反人身保护令,法院及时判决离婚
泗阳法院
基本案情
2019年初,刘某(女)与毕某相识恋爱并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经常发生矛盾,毕某对刘某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刘某分别于2021年4月5日、2022年4月20日、2022年6月4日向泗阳县公安局报警处理。2022年6月,刘某向泗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毕某离婚,同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泗阳县人民法院认为,毕某实施殴打和威胁行为,已侵犯刘某的人身权利,对其人身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刘某的申请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遂作出裁定: 一、禁止毕某殴打、威胁刘某; 二、禁止毕某骚扰跟踪、接触刘某。 裁判结果
泗阳县人民法院认为,在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毕某仍然对刘某实施威胁,说明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遂判决准予刘某与毕某离婚。 典型意义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本案毕某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反而对刘某多次实施家庭暴力,不断激化矛盾,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同时,毕某藐视国家法律规定,公然挑战国家强制力,在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依然威胁刘某,进一步说明毕某不珍惜和好机会,足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刘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四
出警记录等可以作为认定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
宿城法院
基本案情
陆某(女)与沈某某系夫妻关系,因夫妻感情不和,陆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在离婚诉讼过程中,陆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称起诉前被申请人沈某某多次殴打申请人,后双方开始分居,被申请人多次到申请人单位堵截、骚扰,且晚上下班后到申请人居住处纠缠,严重影响到申请人及其父母的正常生活,故请求法院对申请人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提交了出警记录,据以证明沈某某对陆某实施家庭暴力。 裁判结果
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定条件,遂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沈某某对申请人陆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沈某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陆某及其相关近亲属。裁定有效期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送达后立即执行。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妇女因遭受家暴而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申请人在遭遇家庭暴力的第一时间报警处理,留存了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但是在生活中,大多数受害者无法提供上述证据,导致其申请因证据不足而被驳回,限制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作用的发挥。在此提醒广大社会公众,家暴绝不是家务事,一旦发生一次,就可能再次发生,当第一次遭受家庭暴力的时候,受害人就应该及时收集证据,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应一味地隐忍。
案例五
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将丧失监护权
宿豫法院
基本案情
姜某与姜某某(2009年出生)系父女关系。姜某与其前妻马某于2014年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婚生女姜某某由姜某抚养。现在为了姜某某的身心健康,马某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2022年8月29日,法院受理马某诉姜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在该案审理期间,姜某某自述其经常被姜某打骂、威胁、罚跪,且姜某不关注其身心健康。 裁判结果
宿豫区人民法院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本案中姜某某已满十二周岁,其向法院明确表示愿意随母亲马某一起生活,法院认为应尊重姜某某的真实意愿。通过录音及姜某某的陈述,姜某平日对姜某某的教育方式比较严苛,经常打骂,还会体罚,姜某的行为已经对姜某某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伤害。 典型意义
本案中,姜某某的母亲马某通过诉讼方式变更姜某某的抚养权,因姜某某已满八周岁,其愿意跟随父母哪一方共同生活将极大地影响案件审理结果。姜某在庭审中承认打骂过姜某某,辩称只是对孩子要求严格,但这种教育方式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危害,也让姜某某对姜某有了极大的抵触情绪。本案提醒广大父母,尊重子女的真实意愿,切勿用打骂、威胁等暴力方式教育自己的孩子,否则将失去监护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