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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5日,泗洪县公安局在检查中发现,王某、许某、朱某某、董某在明知泗洪县人民政府已发布关于开展全县区域核酸检测的通告后,仍无故不参加核酸检测, 其行为已违反疫情防控管理规定,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泗洪警方依法对上述4人做出治安处罚。
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的法定义务。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按照不同情节,可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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