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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女子踩到车厘子摔伤的案件判决,判超市赔了16万。 2018年7月,张女士逛超市,踩到地上一颗车厘子滑倒。超市员工拨打救护车送张女士到医院,经诊断,她髌骨骨折,超市交了2万元的医药费。张女士把超市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项费用50余万元。理由是超市有责任保持地面清洁,自己被遗撒的车厘子滑倒,超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全责。超市方辩称,张女士穿人字拖导致自己滑倒,与超市无关,2万元医药费是人道主义救援。 一审法院认为,张女士穿着人字拖逛街,自己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身应当承担主要过错。判超市除了已支付的2万元外,另行赔偿2万元。张女士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车厘子是超市员工不慎遗撒,前后有几个人都踩到车厘子,明显有滑倒的迹象,工作人员发现了也没采取措施,忽视了危险的存在,改判超市承担70%责任,赔偿张女士16万余元。
二审法院改判的依据是什么呢?今年2月,张女士经损伤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根据《民法典》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南京鼓楼法院近期审结了一起类似案件,一名患者穿拖鞋在医院开水间摔倒,法院就判医院无责,理由是监控显示当时地面有防滑垫,地面也没有水渍,摔倒原因是患者穿拖鞋或思想不集中。六合区法院前不久也审理过一起案子,一名送奶工在菜场被一块肥肉滑倒,撞到过道的手推车后骨折,法院查明后,判乱扔肥肉的小贩赔1万元,乱放手推车的人赔偿5千元,判菜场管理方赔偿5千元。 在公共场所受到人身损害,不仅适合“安全保障义务责任”还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总之,判断管理者是否有责任,要看他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已经尽责,且受到损害的人明显自己有过错,这个主要责任就不能算在管理者身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