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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之间本应和谐相处,滕某却因装修时擅改入户门朝向为朝外开导致公共通道狭窄,影响邻居通行安全产生矛盾对簿公堂。 基本案情李某与滕某系户门相邻的邻居。该单元房间进户门按设计要求是向室内开的门扇,滕某在房屋装修时却将入户门由向内开改为向外开。李某认为滕某私自改装入户门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给自己造成诸多不便,故将滕某诉至法院,要求滕某排除妨碍,把进户门拆除重新安装朝室内方向开门。
业主擅改入户门朝向被邻居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应予恢复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滕某擅自将入户门由内开改为外开,在开启、关闭入户门时占用一定的公共区域,客观上对李某的出行、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侵犯了李某的相邻权。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判令滕某停止侵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拆除外开入户门,重新安装由外向内开入户门。 法官说法
日常生活中,邻居之间发生“磕碰”在所难免,各方应当秉持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精神,互谅互让、相互容忍。但如果一方超越权利边界,给相邻各方造成生活不便或严重影响超出容忍义务的范围,则构成侵权。 如本案中所述,入户门外开造成邻居通行受阻或存在重大的人身安全和消防隐患的情况下,就需对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
业主擅改入户门朝向被邻居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应予恢复
近年来,私改入户大门引发的诉讼屡有发生。虽然入户大门归业主所有,更换或安装入户大门系个人权利,但行使个人权利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尊重相邻人意见,并考虑消防设施设备等安全问题,照顾其他相邻权利人的通行,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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