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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网约课……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形形色色的共享经营模式层出不穷。近年来,以“网约房”作为互联网“分享经济”的一种新模式悄然兴起,受到了不少消费者的追捧。然而,部分日租房、公寓房以“网约房”的形式,意图成为打擦边球的“灰色地带”。事实上,它们大多数都是‘黑旅馆’,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民宿。
“网约房”野蛮生长?检察建议来上“安全锁”
无序发展,“灰色地带”谁来监管
在“野蛮生长”的背后,此类日租房、公寓房的治安、消防问题和隐患不断暴露。 16岁的小文初中毕业后就离开了家,自己在城区某公寓租住,打算一边住着,一边找工作,和她一起的还有五六个小姐妹,也都住在该公寓。
“网约房”野蛮生长?检察建议来上“安全锁”
“很方便,我只需要每天从微信把房费发给对方小姐姐就行,不需要登记或签合同,房费都是一日一结。”提到为什么选择这个公寓,小文说因为方便,在市中心,吃喝玩乐都有,这边房间多,认识的差不多大的朋友都喜欢住这,而且也不像宾馆,对身份要求那么严,没有人管到底几个人一起住。也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小文在该公寓里实施了聚集朋友一起吸毒,伙同其他几名女孩对另一名女孩进行殴打等多起违法犯罪行为。 “我会在单身公寓住,在网上下单,对方把密码通过微信发我,不需要身份证,也不问年龄。”除了小文,15岁的小李称自己也经常在各类单身公寓居住,都是自助入住,按日结算。检察官发现不少涉案未成年人钟情住在各类公寓,通过网络预订成为他们最常用的住宿途径。除了便宜、便捷,不同于传统酒店单间对于人数的限制,该类场所对于房间容纳多人并无限制,这种宽松自由也成了未成年人选择的理由。 该院对近年来办理的涉未成年人案件进行梳理,发现日租房、公寓房存在日常监管片面、违法接纳未成年人、安全管理缺失、资质冒用等问题。 不公开听证,共商监管难题
“网约房”野蛮生长?检察建议来上“安全锁”
近日,沭阳县检察组织召开不公开听证会,邀请听证员、人民监督员、公安局、市监局、文广旅局、卫健局、住建局、消防大队等单位以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加听证,共同研讨网约房、日租房社会治理问题。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了检察机关通过案件办理发现网约房、日租房等监管问题的调查过程、相关职能部门存在的监管漏洞以及建议对策。与会人员围绕听证议题展开讨论。 听证员集中评议并宣布评议意见,人民监督员也发表监督意见。网约房、日租房不能是藏污纳垢地方,同意检察院向相关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希望行政部门在查处相关问题时,将法律依据找足,日常排查全面彻底,对于性质严重、屡罚不改的,从严从重处理。 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职
听证会后,沭阳县检察院向市监局和公安局发出了检察建议,建议市监局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建议公安局将符合条件的日租房、网约房等依法纳入旅馆业日常管理,完善登记管理系统功能,禁止违规接纳未成年人入住,并加大指导和培训力度,提升依法经营、规范经营意识。 专项整治,规范行业经营
收到检察建议后,沭阳县公安局已对全县478家宾馆、10家电竞宾馆、27家网约房全部建立档案,强化常态监管,针对问题突出的重点区域进行挂牌整治。
“网约房”野蛮生长?检察建议来上“安全锁”
▲沭阳县公安局对城区部分公寓房开展检查,检察院受邀参与监督。
目前,针对该行业无证、登记不规范、不落实未成年住宿“五必须”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取缔7家、处罚36家次、停业整顿8家,区域内违法犯罪警情同比下降40%。 检察官提醒:网约房安全隐患
- 治安隐患
无强制“实名制”登记,无身份核验,往往凭密码锁就能自助入住,违法接纳未成年人,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增加未成年人遭受侵害风险;给涉恐涉稳、违法犯罪在逃等人员提供藏匿场所;为“黄赌毒”人员从事违法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 消防隐患
大部分以“网约房”形式对外经营的日租房、公寓房未通过消防部门审核验收,缺少消防器材、逃生设施,一旦火灾发生,后果不堪设想。 - 消费纠纷
多数平台准入门槛低,平台管理松散,网约平台发布的房屋信息真实性无法准确核准,假房源、假身份充斥“网约房”平台,部分日租房、公寓房存在“以次充好”“夸大宣传”的现象,内部卫生、安全情况与消费者预期不符。
广大消费者在选择旅馆时一定要仔细甄别,选择正规的经营场所。
如果有人想从事日租房、网约房经营,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合法合规经营。在接纳未成年人入住时,一定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落实强制报告制度。
作为新的经济业态,“网约房”等日租房、公寓房、短租房满足了不少消费者个性化、定制化的需求,同时通过互联网对房屋资源进行了有效配置,值得鼓励。相关职能部门也应当加大整治力度,引导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第五十七条 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外商投资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准开业。 《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第十条 从事旅馆业、公章刻制业经营,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的旅馆业经营者,是指按日或者按小时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实体。包括宾馆、饭店、酒店、旅馆、旅社、旅店、招待所、客栈、度假村、山庄、疗养院、会所、接待站等。提供住宿服务(凌晨二时至八时允许顾客滞留休息)的洗浴、按摩场所等其他经营单位,以及提供按日或者按小时住宿服务的公寓房、日租房、休息厅等,按照旅馆业的规定实施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