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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江苏,医保参保人数超过8000万,“两定机构”超过4.5万家。医疗保障作为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增进民生福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制度安排,是重要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1月19日,江苏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条例将于2023年6月1日起实施。 推进基本医保全覆盖,激励灵活就业人员参保
条例明确用人单位、职工和居民应当依法缴纳基本医保费。在巩固拓展现有98.5%基本医保参保率的基础上,为持续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提供了法治保障。同时,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保。“实际征缴过程中,各设区市均规定下降1%的缴费基数进行缴纳,起到了激励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作用,提高了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障待遇,不断优化基本医保参保结构,让更多人享受更高水平的医疗保障。”省医保局相关人士介绍。 放宽基本医保待遇享受条件,新生儿免除等待期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立法进行一放宽基本医保待遇享受条件。条例规定职工自用人单位为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到账的次日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非集中缴费期、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职工医保的待遇享受等待期由之前规定的3个月缩短为2个月;明确新生儿、医疗救助对象等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免除待遇享受等待期。进一步保障了人民群众享受基本医保的权益。 统一退休人员待遇享受条件,取消连续缴费年限限定
条例规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参加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男性满25年、女性满20年,即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保待遇。该条在全省范围内统一了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不但取消了连续缴费年限的限定,而且包含了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放宽了累计缴费年限的计算标准,确保了退休人员的待遇享受。 明确基本医保跨统筹区跨制度参保的转移接续
根据条例新规定,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就业时,省内各统筹区互认并累计计算缴费年限;城乡居民医保转为职工基本医保的,城乡居民医保的缴费年限可以通过补差或折算的办法与职工医保合并计算。为各统筹地区制定具体转移接续办法预留了政策空间,保障了参保人员跨统筹区跨制度参保的合法权益。 明确医疗救助对象范围,五类对象全额资助参保
医疗救助对象进一步明确,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困境儿童等五类救助对象将予以全额资助参保。条例还要求各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需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救助。对困难群众的医疗保障进行全面托底,有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确定重大紧急情况下的医疗救治费用保障机制
条例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突发疫情等重大紧急情况下医疗救治的医保支付政策以及费用保障机制,统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使用,适应重大突发疫情情况下先行救治患者的要求。 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费用可直接结算
健全基本医保、大病医保、医疗救助等相衔接的医疗费用一单制结算机制,实现了参保人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费用的直接结算,确保群众全面便利地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条例还规定建立全省统一电子处方流转平台,实现参保人就诊、定点医院开方上传、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结算等环节互联互通,让参保群众更加方便就诊购药;明确国家药品目录发布后,定点医院应当在一个月内按需将国家谈判药品纳入采购目录范围,实现应采尽采,让群众用得上能报销更多的好药新药。 简化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推进承诺即备案
异地就医公共服务进一步完善。条例规定应当优化异地就医公共服务,简化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推进承诺制备案、多地备案,扩展定点机构数量等方式,深化异地就医服务内涵,扩大异地就医结算范围,为参保人员高效便捷地享受异地就医服务提供便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