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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耕在即农户购买农药防治病虫害是应时之举,更是丰收之盼农户听信农药经营者宣传,未按标明适用范围使用农药导致农作物几乎“全军覆没”谁来担责?
买农药用农药,这样才能当“王者”
2020年7月,李某等几十个村民陆续到某农药零售店购买水稻田除草剂,药店经营者蔡某向村民们推荐一种新农药,宣传称该新药通过试验,对水稻田除草效果比别的农药都好。村民基于对蔡某的信任,都购买了新药。 给稻田喷洒新药后不久,村民发现水稻出现大面积死亡,便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主管部门派去调查的专家经过鉴定后确认:村民们喷洒的新药叫“2.4滴二甲胺盐”,批准使用范围仅为麦田除草,被用于稻田除草导致了水稻“中毒”死亡。鉴定结果出来后,李某等村民多次与蔡某协商赔偿无果,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直接损失10738元。蔡某辩称:李某等部分村民使用的除草剂是在附近别的乡镇农药销售店购买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李某提供的证据及证人证言能够证明蔡某经营部向李某出售了案涉“2.4滴二甲胺盐”除草剂的事实。本案水稻“中毒”系除草剂的超范围使用造成,蔡某作为销售农药的经营者,应当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并指导村民安全合理使用农药,但其在明知购买人购买农药用途,却将不适用于水稻田除草的“2.4滴二甲胺盐”推荐给村民使用,违背了农药经营者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对村民的损失存在主要过错。 村民普遍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基于对长期农药销售者具备专业知识的信任,未按照说明书载明范围使用农药的过错程度相对较小。据此,判定蔡某经营部对李某等村民所受损失承担80%赔偿责任。 宿迁中院民四庭副庭长 孙权
《农药管理条例》第27条第一款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本案中,农药经营者未建立销售台账,也未向购买者出具任何收款收据,李某等部分村民以现金方式购买农药也无法取得相应的书面证据。在该乡镇仅有蔡某一家出售该种农药,距离李某等村民居住地也最近。村民在发现水稻出现“中毒”死亡后,就第一时间找到蔡某给予处理,蔡某到稻田查看后未提出任何异议。因此,依法采信了村民的主张,认定相应的农药系蔡某销售。 《农药管理条例》第27条第二款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本案中,蔡某在出售农药过程中,为了出售利润较高的农药,未正确说明农药使用范围,且存在误导购买者的行为,过错明显。 在此提醒广大农户,在购买农作物药品、药剂时,不能只凭经验,要严格按照说明书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剂量及使用方法,对症、对地、对标用药。存在疑问时,应当寻求乡镇农技站的专家给予专业指导。在购买农产品时,如果销售者不能提供销售凭证的,可以采用线上付款等方式保留交易记录,以便使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更好的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