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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沭阳县人民法院对李某等6名被告人(均为广西籍)犯诈骗罪一案进行判决,判决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其余被告人也依法作出相应判决。 案 情
判了 ,赴境外诈骗窝点超30日构成诈骗罪
2019年5月份以来,罗某(绰号“C罗”,在逃),“达达”(身份暂不明)等人在柬埔寨成立公司(窝点)专门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在国内招聘“键盘手”到柬埔寨菩萨省的诈骗窝点,针对中国境内居民实施“杀猪盘”诈骗。被告人李某等6人,经介绍或人拉人的方式加入柬埔寨公司,通过冒充成功男士,在SOUL、陌陌、探探等聊天软件上添加受害人,以谈网恋、处男女朋友的方式博取被害人信任,后诱骗被害人到其公司控制的“鑫诚国际”、“众创平台”等APP上进行投资充值,并以各种理由“卡死”被害人账户不让提现,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 经查,被告人李某等6人在柬埔寨的诈骗窝点从事诈骗犯罪的时间均超过三十日。 裁 判
判了 ,赴境外诈骗窝点超30日构成诈骗罪
沭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针对中国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一年内出入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某等6人伙同他人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综合以上量刑情节,结合被告人在诈骗窝点的时间、作用大小、获利数额等,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2021年6月22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意见二》针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新特点作了专门规定。 在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虽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诈骗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诈骗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正告心存侥幸的滞留境外人员,不要以为境外是法外之地、打击盲区,不要以为境外作案可以湮灭证据。如果你们仍执迷不悟继续作恶,纵在天涯海角,也难逃法网。
判了 ,赴境外诈骗窝点超30日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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