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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更换商品时“偷梁换柱”,消费者有权主张撤销
邱某于2019年9月从宿迁某助听器经营部为其外婆购买进口挂式助听器一部,并支付价款15400元,该助听器保修期限为2年。2020年3月至4月期间,该经营部在调试助听器仍不能满足原告外婆要求后,双方经协商将挂式助听器更换成耳塞式。后该经营部至邱某八十余岁的外婆处将该进口助听器取回,同时为其外婆更换某国产品牌助听器。经查,上述进口品牌助听器存在挂式及耳塞式两种型号,该国产品牌助听器价格低于上述进口助听器价格。邱某得知助听器被更换品牌及该助听器无法满足其外婆需求近50日后向该经营部主张退款,并询问该经营部是否更换了品牌及配置,宿迁某经营部表示否认。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宿迁某经营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邱某货款12400元。 裁判要点
1.消费者因商品未能满足其要求而与经营者协商更换不同型号商品,同一品牌内存在其他型号商品能够满足消费者需要且价格相当的,经营者应为消费者更换该同品牌商品。经营者擅自更换价格较低的其他品牌商品构成欺诈,消费者有权要求撤销合同。 2. 消费者应当及时退货,不得长时间拖延。在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不应损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在消费者退货存在拖延情形时,应考虑消费者及经营者各自过错程度及消费者就所购商品的实际使用情况,同时兼顾保护消费者、遵循诚实信用等原则,扣除相应折旧费用后,由经营者退还剩余相应货款。 案例评析
更换商品时“偷梁换柱”,消费者有权主张撤销
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日趋明显,老年消费者权益保护近年来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点领域。本案中,商家为谋取不当的经济利益,利用邱某外婆年事已高,对助听器欠缺了解的劣势,在更换助听器过程中,试图以价格较低的国产品牌助听器替代价格较高的进口助听器。此种“偷梁换柱”的不法经营行为显然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及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由于助听器的消费群体一般为老年人,受年龄及健康状况限制,老年人对助听器的规格、配置等并无清晰的概念及了解,致使一些商家借此利用“偷梁换柱”的伎俩欺骗老年消费者,损害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案对于维护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净化老年消费环境具有典型意义。 维权指引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务必在合同签订、交易付款、收验货物时做好把关,在购买及更换商品时,要保留实物包装、票据等材料,更换商品时,应与商家明确约定商品品牌、产地、规格、型号、配置等具体信息,并根据合同约定在收到货物时进行仔细查验,防止商家“偷梁换柱”。在符合退货、退款条件时,亦应及时联系商家办理退货退款,不得无故拖延。因消费者拖延联系商家退货损害商家合法权益的,消费者亦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注:本案引用法条为原《合同法》相关规定)
(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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