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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5日14时许,在泰州市姜堰大伦镇一十字路口处,一男子驾驶电动三轮车由南向北行驶时,与一辆由东向西疾速驶来的小轿车相撞,两车受损。监控画面显示,电动三轮车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所幸的是只受到轻微擦伤。
教训!通过路口不减速,结果......
交警赶到现场勘查发现,路口东西方向设有明显的让行标志。小轿车驾驶人因疏于观察、车速过快,在通过由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处未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电动三轮车驾驶人也未注意减速观察,导致事故发生。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江苏交警提醒:
农村地区道路较窄,弯道、遮挡多,人车混行 ,突发状况多 ,通行时需提高警惕,谨慎行车。骑乘电动车、摩托车出行,要按照规定佩戴好安全头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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