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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3日上午,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宿迁市水利局原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周铸受贿案,对被告人周铸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对本案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审理查明
宿迁市水利局原副局长周铸受贿案一审宣判
2001年至2022年,被告人周铸在任沭阳县庙头镇党委书记,沭阳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沭阳县委常委、副县长,沭阳县委常委、沭阳经开区党工委书记,沭阳县委副书记,沭阳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宿迁市水利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多家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工作安排、人事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38万余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周铸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