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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泗洪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该案原告作虚假陈述妨害诉讼,法院对其处以2000元罚款。 01基本案情
故意隐瞒事实,虚假陈述?法院:罚款!
原告刘某拿着由被告赵某于2018年2月20日出具的40000元借条诉至法院,刘某陈述被告赵某从未偿还过案涉借款。 经本院向原告释明必须遵循诚信诉讼的义务,保证所提交证据和发表意见的客观真实性,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诉讼失信的法律责任后,原告庭审中仍陈述被告未偿还该40000元之中的款项。 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赵某已经偿还过部分案涉借款,刘某庭审中所做陈述系虚假陈述。 后刘某认识到自己虚假陈述的严重性,如实向法庭陈述被告偿还过案涉40000元借款中的部分款项,表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02法院审理
故意隐瞒事实,虚假陈述?法院:罚款!
法院认为,刘某在庭审中隐瞒还款事实故意作虚假陈述,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妨害了正常的民事审理活动,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鉴于其已认识到自己虚假陈述的严重性,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决定对刘某罚款2000元。 03典型意义
故意隐瞒事实,虚假陈述?法院:罚款!
“言不信者,行不果”,民事主体在诉讼过程中应当秉持诚信原则,履行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的义务。隐瞒案件事实、作虚假陈述,不仅损害另一方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影响案件的审理进程,进而造成司法资源的无端浪费,损害司法权威。违反诚信诉讼原则、作虚假陈述,将会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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