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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春贪污、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案一审宣判
3月30日,沭阳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玉春贪污、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案作出公开宣判:被告人王玉春犯受贿罪、贪污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玉春利用担任沭阳县住建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华冲镇镇长、贤官镇镇长等职务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166万余元;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侵吞公款42万余元,其个人从中分得25万余元;利用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4.2万元。
王玉春贪污、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案一审宣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玉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且数额巨大;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告人王玉春归案后如实供述受贿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主动交代调查机关未掌握的其贪污、利用影响力受贿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贪污罪予以减轻处罚,对其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主动退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法院综合上述情节,遂作出以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