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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管理者利用工作便利以限制装运、阻挠施工、威胁刁难等手段,垄断小区内部分装修业务法院会如何认定?
搞垄断、停水停电、刁难业主...沭阳某小区物业被判刑+罚款!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宿迁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沭阳县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同年4月至9月,被告人陆某为了攫取非法利益,利用其担任物业公司负责人的便利条件,伙同被告人冯某在该小区内的黄沙销售、敲墙业务上实现垄断经营地位。陆某以实施小区规范管理为名,安排物业工作人员,通过对业主外购的黄沙设置严苛的装运条件,禁止其他从事敲墙业务人员携带工具进小区,以及用阻挠施工、停水停电等方式威胁、刁难业主,迫使业主周某等人向陆某购买黄沙或接受冯某提供的敲墙服务,涉案交易金额14万余元。 裁判结果
沭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陆某、冯某的行为,导致业主无法按照市场交易的平等自愿原则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同时也使得其他市场同业经营者无法根据公平原则进行市场竞争,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故判决:被告人陆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冯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二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搞垄断、停水停电、刁难业主...沭阳某小区物业被判刑+罚款!
典型意义
沭阳法院屠鑫鑫本案系发生在物业服务领域关乎民生利益的案件。物管公司是业主聘请的管家,理应为业主提供服务,但本案中被告人却将物业公司作为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利用其物业管理者的身份,控制、垄断小区装修业务,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使业主深受其害,同时也侵犯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本案的依法裁判,警示了相关人员,优化了市场环境,体现了司法机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决心,切实提升了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安全感。 推荐理由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坚持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维护社会经济公平正义,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开公平参与竞争的市场环境,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有序的法治环境,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该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而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公平交易的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该案的审判是司法机关发挥职能助力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表现,对规范我市的物业管理及装修领域的市场秩序,具有一定的法治影响及积极的示范效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