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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泗洪县检察院检察官走进法庭,与法官们一起就14位业主申请支持起诉案与双方当事人开展长达6个小时的调解工作。
业主的201万装修预付款终于有了说法~
2022年初,某装修公司因经营不善而停业,装修工程搁置,工人纷纷退场。与之签订装修合同的十几户业主傻眼了,他们或用半生积攒或用东拼西借的钱款购买新房、投入装修,本想坐等乔迁新居,不曾想听到的却是公司资金断链、装修工程无以为继的噩耗。作为弱势一方的业主们,多次向装修公司讨要说法,但装修公司大门紧闭,既不复工也不退钱。眼看预付的装修款将要打水漂,业主们说理无门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退还预付但未施工费用,并赔偿违约金,同时申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 考虑该案人数众多、涉案金额较大、消费者维权困难等,泗洪县检察院立案后成立办案专组,走访业主了解每家的装修进度与涉案金额,核实证据材料,详细记录业主诉请并汇总;与承办法官共享信息,反复沟通案情,商讨调解方案;同时,与县法院、市监局、消协联合约谈该公司负责人,就公司可能引发的社会问题和应负法律责任对其陈述利弊、释法说理,引导其克服困难,与业主互谅互让,妥善化解,并听其陈述解决方案。
业主的201万装修预付款终于有了说法~
经过反复沟通、耐心劝解,双方当事人都同意放下成见,配合检察官、法官优先调解。调解过程中,检察官、法官考虑到部分业主实际困难,在原有调解方案的基础上对分期还款时间及金额做出调整,对于部分金额较少的业主,督促装修公司现场结清应退款,最终12起案件全部顺利调解。 下一步,检察官将继续跟进案件进展,监督调解协议履行情况,充分发挥支持起诉灵活性、先导性、及时性的优势,最大限度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诚信体系,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