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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驾驶员在本车外被本车致害,驾驶员援引本车人员、投保人可转化为本车“第三者”的同样理由,主张其身份已转化本车“第三者”。对此,根据侵权责任的基本原理和责任保险的基本特征进行分析,可以得出驾驶员不能转化为本车“第三者”的结论。 01案件经过
在徐某等五人与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法院查明如下事实:2022年8月10日00时53分,宋某某驾驶客车与同向行驶吴某驾驶的货车发生轻微刮擦事故后,双方各自将车辆移动至应急车道内,宋某某将自己的车辆移动至应急车道内后并下车察看。2022年8月10日00时55分,王某某驾驶重型半挂车、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行驶至新扬高速公路141km+300m处时,撞到吴某停在应急车道内的货车、宋某某及其停在应急车道内的客车,致宋某某当场死亡。经宿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处理,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宋某某共同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宋某某的亲属徐某等五人因此起诉本车的保险公司要求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
02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其保险责任是对被保险人在使用机动车发生事故时产生的赔偿责任进行赔偿。因此,保险人承担责任应当以被保险人存在赔偿责任为前提。所谓侵权赔偿责任,一定是侵权人对他人应负的责任,而不是对自己应负的责任。所谓责任保险正是以侵权人对他人应负的责任为保险标的,两者是逻辑一致的。而在驾驶员在车外被本车致害的场合,驾驶员既是致害人,又是受害人,驾驶员自己侵害了自己,并不存在被驾驶员侵害的“第三者”,也就不存在侵权人对他人应负的责任的前提。所以,驾驶员无论如何都不能转化为本车的“第三者”。遂判决驳回徐某等五人对其本车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徐某等五人未对此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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